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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文章代碼 #1bn2xQmS 請貼上欲申訴之判決文章之代碼,以便板主查找判決文章 二、申訴人ID SnowyOwl 由於單篇判決可能包含多個ID,同時本板非當事人申訴不受理 請申訴人標註自己的ID,否則板主恕不受理 三、申訴理由 我把我整理好的資料秀給版主跟大家看吧! 【4-5 人身攻擊】 A. 根據法律,對方可能已經觸犯了以下兩條法律了 「公然侮辱罪」要件: 侮辱:不涉及事實的言語謾罵、動作或文字圖畫。 該例:你「遲早會」像歐美圈那些「發瘋」到檢舉創哥畫亂倫 對象:侮辱的對象要可以確定是誰。 該例:「你」遲早會像歐美圈那些發瘋到檢舉創哥畫亂倫 公然:會讓多數不特定人可以看見或聽見。 該例:地點在公開的ptt 意思就是:對方在「公開場合」說,「我」遲早會變成「瘋子」。 資料來源:蔡文元/ 繪圖:Yen,法律百科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39 「誹謗罪」符合兩者: 外在想法:指謫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 該例:你遲早會像歐美圈那些「發瘋到檢舉創哥畫亂倫」 (但我本人沒做,未來也不會做;我還有其他動漫畫要看、遊戲要玩,沒時間做這些事) 內心想法:故意、意圖散布於眾 該例:地點在公開的ptt 意思就是:對方在「公開場合」說,「我會做那樣的事」。 資料來源:蔡文元/ 繪圖:Yen,法律百科 https://reurl.cc/E4m5OR B. 罵人「瘋子」已確定涉及「侮辱」要件,許多法律網站都找得到。 C.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有幾項可能符合這次事件的條文: 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參考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44 D. 最接近「瘋子」的名詞是「神經病」。 根據目前的台灣價目表,罵人「神經病」是可以判賠30萬的。 (這個價目表網路上到處都有,可以簡單搜尋到) 依照上述所言,我在一定程度上已經遭受到了「公然侮辱」或「毀謗」, 卻沒辦法得到基本的正義伸張,是不是有點奇怪? 我自認我已經退讓很多了,但對方的處置竟然是連水桶都沒有? 根據我的法律知識,是「憲法>法律>命令」吧? 依我的認知,台灣的任何規則都只能跟上述的三項持平或更嚴格,而不是更寬鬆制定吧? 請問在PTT,版規可以比法律更寬鬆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也沒辦法了。 【4-7 蓄意引戰】 至於為什麼這件事沒有鬧很大,主因是我當時採取了一個策略。 「一律不回應噓文」 我從小到大學到的一件事,就是遇到不喜歡的人騷擾自己的時候, 就是要採取「不要回應」、「不要起衝突」、「趕快逃走」的策略。 因為這樣往往對方就會自討沒趣,默默地離開,才能把對自己的傷害降到最低。 但是,這種做法是不是都是所謂的「讓受害者暗自神傷地承擔所有的傷害」呢? 根據對方大量的推文,我擔心我若回應對方的噓文,版面就沒辦法維持得很整潔了。 我發文的目的,並不是想跟不喜歡的人筆戰,而是想跟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分享新想法。 以結果論來說,我採取的策略,確實使版面並沒有因此變得過度混亂, 但這卻是用「犧牲掉我的言論自由」換來的。 我不服氣,為什麼因為我退讓,想掌控好文章局面,結果卻讓對方可能因此逃過一劫? 就算4-7這條不會過也沒關係,我還是決定要申訴。 我至少能讓對方知道我非常不高興, 我要讓對方知道不是在網路上,就可以這樣不尊重他人,還出言傷害別人。 請於此處說明申訴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9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BM/M.1707963857.A.9B9.html
jerry7668: 憲法也沒限制討論政治 可是板規有 60.250.100.174 02/15 10:39
jerry7668: 對阿 60.250.100.174 02/15 10:40
我修改了內文,讓意思更明確。
SnowyOwl: 意思就是版規只能跟法律持平,或更嚴格 111.248.198.7 02/15 10:45
linzero: 那是你的見解。實務上除非有正式來函,不 36.226.209.124 02/15 10:52
linzero: 然法律歸法律,PTT歸PTT 36.226.209.124 02/15 10:52
我了解了,但我就在PTT申訴看看吧!畢竟這是我的權利。 而且我還有另一個目的,順便告訴大家在網路上講話要謹言慎行。 ※ 編輯: SnowyOwl (111.248.198.7 臺灣), 02/15/2024 11:16:55
cyclone055: 蛤 提醒什麼東西== 那你應該是去提告 101.8.11.241 02/15 12:25
cyclone055: ,而不是在這邊申訴抓癢 101.8.11.241 02/15 12:25
coon182: 又一個板規不能凌駕法律的論點 110.28.49.23 02/15 13:18
fairymomo: 看了一下檢舉原文,不就是討論而已嗎.. 203.73.70.111 02/15 13:24
fenix220: 自認刑法這麼明確了直接警局吉吧 說不223.138.150.163 02/15 13:27
fenix220: 定還能賺個紅包 比在ptt申訴有用多了223.138.150.163 02/15 13:27
我認為我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如果要被大家這樣解讀,我也沒辦法。 我屬於鴿派,我認為人生還有其他更重要的事要做,所以如果版規能處理當然是最好。 再來,我想正是因為我一開始態度太良善,才會遇到有人對我講話那麼不禮貌。 倘若說不禮貌的話的人,遇到鷹派,恐怕就得面對我如上提出的法律層面的問題了。 我希望當事人看到以後,能夠反省。以後講話之前,要好好考慮可能要面對的後果。 我已經提出申訴了,如果結果不如我意,那麼PTT就也不再會是個我想發表文章的地方了。
risingheart: 檢視原文以及推文回應跟檢舉答辯,未 61.218.155.215 02/15 14:01
risingheart: 達人身攻擊和引戰的標準,我維持原判 61.218.155.215 02/15 14:01
risingheart: 皆無違規 61.218.155.215 02/15 14:01
AquaChen1012: 「瘋魔找爹黨」== 101.10.56.61 02/15 14:36
watwmark: 我想請問一下申訴等版主判決得等多久 1.161.73.11 02/15 14:46
watwmark: 我過年前一篇申訴文到現在另兩位版主 1.161.73.11 02/15 14:47
watwmark: 都沒回應 就這樣擺著喔? 1.161.73.11 02/15 14:47
watwmark: 還是說就直接去小組版? 1.161.73.11 02/15 14:47
risingheart: 我的在我權責範圍內我能直接回答的我 61.218.155.215 02/15 15:00
risingheart: 通常都會直接回啦,其他兩位我就不確 61.218.155.215 02/15 15:00
risingheart: 定了,BM沒回應就要去CB板申訴 61.218.155.215 02/15 15:00
cyclone055: 笑出來了,還直接貼標籤 218.166.90.213 02/15 15:19
cyclone055: 年都過完了你開心就好 218.166.90.213 02/15 15:19
Lupin97: 各板面的管板風格有所差異,法律確實不是 49.216.163.150 02/15 16:29
Lupin97: 管板絕對參考的依據,不然現實打官司回頭 49.216.163.150 02/15 16:29
Lupin97: 直接檢舉4-20就飽惹 49.216.163.150 02/15 16:29
也是有可能我不了解那樣的發言方式,在PTT是被容許的。 另外,一般人如果要打官司就不會管版規了吧。
linzero: 覺得你這種申訴論點應該不太可能改判的 36.226.209.124 02/15 17:36
linzero: 申訴沒回應過三天就再上訴 36.226.209.124 02/15 17:38
謝謝您一直解答,不過我目前覺得不了了之的可能性比較高。 但我覺得我把我該說的話說完了,清爽了很多。
yniori: 把話講完爽快很多~像那些跟蹤的就黑單吧223.140.157.214 02/16 00:24
yniori: !別理會~有些叫久了發現你沒理他就自討223.140.157.214 02/16 00:24
yniori: 沒趣了~223.140.157.214 02/16 00:24
我會好好考慮黑名單功能的。 總覺得我的文章被認為只是"討論",而不被認定為對方有"引戰"意圖, 就是因為我都"不理會"或"雖然生氣卻又無奈地回覆",所以就被當成"討論"了。 旁觀者可能認為對方講的事情"還好",但是對支持者來說,卻是具有強烈攻擊性的。 不過無論是網路或現實世界,遇到令人不愉快的人,「不理會」確實是上策沒錯。 ※ 編輯: SnowyOwl (111.248.198.7 臺灣), 02/16/2024 20: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