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_GenreBoard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miname (>.<)》之銘言: : ※ 引述《jerry7668 (雙標亂鼠)》之銘言: : : 毒品交易防制法裡 : : 有很明確分開 : : 販賣毒品罪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交易】 : 本指交換、互換。後泛指買賣。 : 【販賣】 : 商人買入貨物而轉售給消費者。 : 這兩個是不一樣的東西, 不要搞混了 : A與B交易=B與A交易 : A販賣東西給B!=B販賣東西給A : 我前面提過民法的買賣就沒有要營利 : 我的論述是交易(by辭典)=買賣(by民法定義)=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 每一步都有客觀的東西佐證 : 你提了一個販賣的定義卻沒有提到交易和販賣的對等關係 : : 與轉讓毒品罪 : : 不僅分為兩條 : : 刑度上也有所不同 : : 如何分為轉讓還是販賣 : : 根據 : : 最高法院84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 "以行為人是否有營利意圖作為區別" :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01431&lno=8 :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第 8 條 立法理由 : 一、本條新增。 : 二、為防範非販賣而轉讓毒品之犯行,爰增列轉讓毒品罪及其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 民國84年開的會, 是對民國87年新立的法條的解釋!? : 我國的法官都是穿越者啊 @@ : 你要不要再回去看看她說的是啥? 先有解釋 再立新法 你自己都找出來了 "為防範非販賣而轉讓毒品之犯行,爰增列轉讓毒品罪及其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也就是說本來是混為一談 但是發現不能混為一談 所以 要作區別 我就說很清楚了 交易跟轉讓 本來就不一樣 : : 而看原文#1Q9hTImP: : "要一起去的朋友搶不到票,我自己票位置又超邊緣,轉讓給有緣人" : 每個黃牛都這樣說啊, 很多人常常會有朋友不能去呢 : 你有查證嗎? 提出相關證明應是你檢舉人要檢附的不是嗎? : : 我認定該發文者無營利之意圖 : : 而申訴人查出交易之定義裡後指販售 : : 因此該文非交易文而是轉讓文 : : 而板規 : : 4-15 〔特殊文章違規〕 : : Ⅰ 發表交易文、廣告文、問卷文、市場調查,而未經申請者, : : 處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 : 很明確寫出哪些種類文需要申請 : : 既然該文只是轉讓文非交易文 : : 就沒有4-15違規之問題 : : 因從一開始我就認定他不是交易文 : : 又4-15板規也很明確指出是哪些文 : : 我認為沒有修正之必要 : : 以上是我判定該文4-15無違規之依據 : : 還請小組長詳查 :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88.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512611120.A.5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