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schenlemn: 證三已經跟板主溝通了,f板主也回應檢 42.75.173.252 10/30 22:20
→ jschenlemn: 舉板主的要到組務,並表示不再回應, 42.75.173.252 10/30 22:20
→ jschenlemn: 請問何來沒有經過溝通不符程序之說 42.75.173.252 10/30 22:20
→ Rainlilt: f板主非當事板主 111.249.0.23 10/30 22:22
推 jschenlemn: 所以意思是說必須要當事人回應才能申 42.75.173.252 10/30 22:26
→ jschenlemn: 訴至此,是不是這個意思?那我再詢問 42.75.173.252 10/30 22:26
→ jschenlemn: 一件事情,對於s板主失當的公告造成板 42.75.173.252 10/30 22:26
→ jschenlemn: 上紊亂,就算不是水桶當事人,是否具 42.75.173.252 10/30 22:26
→ jschenlemn: 有糾舉板主失當行為的權益 42.75.173.252 10/30 22:26
→ Rainlilt: 水桶僅可由當事人提出 111.249.0.23 10/30 22:27
→ Rainlilt: 本案的狀況,若無人被桶才屬檢舉範圍 111.249.0.23 10/30 22:28
→ Rainlilt: 但也要按程序先和S板主溝通才受理 111.249.0.23 10/30 22:28
推 jschenlemn: 但是s板主造成影響屬於全板層級的,限 42.75.173.252 10/30 22:34
→ jschenlemn: 制發文後更是影響全板的處置,若僅僅 42.75.173.252 10/30 22:34
→ jschenlemn: 只有少數人有權益提出糾舉,是否真的 42.75.173.252 10/30 22:34
→ jschenlemn: 能有效反應,如果當事人不願意提出申 42.75.173.252 10/30 22:34
→ jschenlemn: 訴。那麼板友對於板主權利義務看板的 42.75.173.252 10/30 22:34
→ jschenlemn: 管理權的反映是否能夠貫徹呢 42.75.173.252 10/30 22:35
→ Rainlilt: 若是真正嚴重的狀況,當事人是會提出申 111.249.0.23 10/30 22:36
→ Rainlilt: 訴的,就算目前當事人不肯,也會有人故 111.249.0.23 10/30 22:36
→ Rainlilt: 意觸犯被桶來申訴,若非到這程度,我認 111.249.0.23 10/30 22:37
→ Rainlilt: 為並未相當嚴重 111.249.0.23 10/30 22:37
→ Rainlilt: 另外,板主限制討論和放任討論造成的傷 111.249.0.23 10/30 22:38
→ Rainlilt: 害,是不能比的(這裡並非同意本案限制討 111.249.0.23 10/30 22:39
→ Rainlilt: 論) 111.249.0.23 10/30 22:39
→ Rainlilt: 再說,就算修改規定,本案還是得照現行 111.249.0.23 10/30 22:40
→ Rainlilt: 制度走 111.249.0.23 10/30 22:40
推 godivan: 事實上,在西恰的公告就已經引起抗議了 36.231.113.164 10/30 22:44
推 jschenlemn: 小組長不能假定一定有人申訴或者會有 42.75.173.252 10/30 22:54
→ jschenlemn: 人故意犯規,更不能以此判定該案是否 42.75.173.252 10/30 22:54
→ jschenlemn: 嚴重,能否申訴到這裡。就如同前述, 42.75.173.252 10/30 22:54
→ jschenlemn: 這樣等於把申訴板主失當的處置(不一定 42.75.173.252 10/30 22:55
→ jschenlemn: 只限於水桶),交給未知且不一定會出現 42.75.173.252 10/30 22:55
→ jschenlemn: 的少數人,那麼對於廣大板友的權益是 42.75.173.252 10/30 22:55
→ jschenlemn: 沒有保障的 42.75.173.252 10/30 22:55
→ yangjam: 我已經照小組長的意思進行申訴了 請問事 101.15.102.128 10/30 22:56
→ yangjam: 情夠嚴重了嗎? 101.15.102.128 10/30 22:56
推 jschenlemn: 因此依照現行規定,就算有很大一部分 42.75.173.252 10/30 22:58
→ jschenlemn: 人對於板主處置不滿,但除非自己故意 42.75.173.252 10/30 22:59
→ jschenlemn: 自殺被桶,是沒有主動提出檢舉的,這 42.75.173.252 10/30 22:59
→ jschenlemn: 個怎麼想都不合理吧 42.75.173.252 10/30 22:59
推 rainnawind: 有人故意觸犯被桶來滿足申訴條件才算118.169.113.111 10/30 23:09
→ rainnawind: 嚴重???這邏輯太玄了吧,只要確實118.169.113.111 10/30 23:09
→ rainnawind: 舉證版面大量紛爭、諷刺的情狀,就能118.169.113.111 10/30 23:09
→ godivan: 置底的流程寫得很清楚 36.231.113.164 10/30 23:09
→ rainnawind: 有足夠稱為「嚴重性」的事實論據了,118.169.113.111 10/30 23:09
→ godivan: 檢舉: 使用者 哪裡有說要水桶當事人? 36.231.113.164 10/30 23:10
→ rainnawind: 再次也是板主的處置溝通上有未盡妥當118.169.113.111 10/30 23:10
→ rainnawind: 之處,一定燒出故意犯才達處理標準太118.169.113.111 10/30 23:10
→ rainnawind: 過莫名其妙了,煩請小組長再再考慮斟118.169.113.111 10/30 23:11
→ rainnawind: 酌。118.169.113.111 10/30 23:11
推文麻煩直接回文
1.在我看來我根本不了解S板主禁止"硬派""寫實"文字的用意,相關公告和水桶都沒有
前因後果可循,或許有誰可以站內信給我前因後果。
2.jschenlemn 直接丟個有一堆人被水桶的公告當證據,在我看來當然是屬於申訴
且被桶的當事人沒申訴,根據可得到的狀況我認為是代人申訴的狀況
3.無論如何,先不分申訴檢舉,本案到目前為止包含 C_ChatBM 都未有 S 板主之回應
就直接丟來組務本來就是不合程序的狀況
3.說那些不是鼓勵去挑戰板主公告,而是希望真正的當事人能上訴讓我了解狀況
我的確認為被桶的人沒發聲其他人喊燒的狀況,並非相當嚴重的狀況
若被認為是鼓勵挑戰板主才能上訴,我道歉
※ 編輯: Rainlilt (111.249.0.23), 10/30/2018 23:20:18
→ linzero: 那檢舉一項可以拿掉了嗎?反正沒人自殺來 36.224.247.65 10/30 23:14
→ linzero: 上訴都不算嚴重 36.224.247.65 10/30 23:14
→ linzero: 另外S板主說這暫時規章沒註明有效期限是 36.224.247.65 10/30 23:18
→ linzero: 一個月,意思是一個月內標題不能有關鍵字 36.224.247.65 10/30 23:18
→ linzero: 而這關鍵字算是作品分類了 36.224.247.65 10/30 23:19
→ linzero: S板主有公告回應解釋了,這算嗎? 36.224.247.65 10/30 23:21
→ Rainlilt: 回應申訴才算 111.249.0.23 10/30 23:26
推 rainnawind: 所以…呃…我可以回文嗎?118.169.113.111 10/30 23:30
不行,已結案,不過你可以發 C_ChatBM 再把文章編號貼過來
→ walter741225: 看起來小組長需要一個完整的懶懶包 114.34.2.4 10/30 23:31
→ godivan: "使用者認定板主未按照板規處理板務" 36.231.113.164 10/30 23:31
先不說這次,一般狀況下,假設是個沒ACG點好了
板主桶A,A沒申訴,覺得被桶是自己的錯,B認為A發文有ACG點,來檢舉
一樣也用"使用者認定板主未按照板規處理板務"
所以這邊避免這種狀況,才把申訴檢舉分開的
※ 編輯: Rainlilt (111.249.0.23), 10/30/2018 23:36:00
推 jschenlemn: 那我可否回文說明呢?感覺小組長也還 111.255.3.84 10/30 23:34
→ jschenlemn: 沒了解整個案情,就直接宣判了,但其 111.255.3.84 10/30 23:34
→ jschenlemn: 實可以傳喚我繼續說明呀 111.255.3.84 10/30 23:34
不然你和 rainnawind 用[建議] TAG另開文
→ walter741225: 他的補充看起來是准許回文了 114.34.2.4 10/30 23:35
推 rainnawind: 再次提問,僅就實務面提供論據和脈絡118.169.113.111 10/30 23:35
→ rainnawind: ,以協助成案,請小組長准允回文說明118.169.113.111 10/30 23:35
→ walter741225: 不愧是雨風 老江湖 114.34.2.4 10/30 23:36
※ 編輯: Rainlilt (111.249.0.23), 10/30/2018 23:37:16
推 rainnawind: 好的,謝謝。118.169.113.111 10/30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