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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違反規定而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使之無違規者,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這次所引起的爭議在於3-5的"判決前"這一項的解釋 根據其他板主或顧問給的建議與看法 判決前應該可以視為是在執行水桶指令、發出公告的時間點 因為歷年來也有部分案件也是被檢舉人答辯後,板主群改判或加重處分的案件 並且處分項目也並不只有水桶,還有可能會有退文等額外處分 故一份完整的判決應該是要執行下去後才能視為完整的判決 另本人的意見看法與上方相同 由於還未發出公告前板主群的確還有更改判決的可能性 故個人認為在該時間點進行改判,應該是合理且合乎板規的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 EXODUS 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62.1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557363370.A.0B0.html
jerry7668: 於本文推文 我方請示小組長 請q版主 111.71.0.254 05/09 12:31
jerry7668: 提出實際判例 已檢視是否跟此案的改 111.71.0.254 05/09 12:32
jerry7668: 判時間點相同 另當時的板規規定是否 111.71.0.254 05/09 12:32
jerry7668: 跟此時一樣 另由於現在在外面 晚上 111.71.0.254 05/09 12:32
jerry7668: 十一點後我方才能使用電腦提出正式回 111.71.0.254 05/09 12:32
jerry7668: 應 還請小組長能否等待 謝謝 111.71.0.254 05/09 12:32
Rainlilt: 目前狀況不需再發言,本組會請板主回答 114.25.40.162 05/10 00:18
Rainlilt: 相關問題 114.25.40.162 05/10 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