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銘言:
: 1. 針對申訴人提出「煽動粉絲對立」,這點我認為有點太過曲解了
: 不能把「針對作品的批評」、「針對出版社的動作」都變成「煽動對立」
在這篇回文中,以及過往申訴文的回文 #1U12LtTa (C_ChatBM) 中
j板主持續表示被檢舉文章有「針對作品的批評」
與「針對出版社的動作」的內涵
然而,我認為被檢舉文章並沒有任何這兩種意涵的相關敘述
自始自終,我的立場都相當一致
檢舉理由的重點是挑起粉絲紛爭、煽動粉絲對立
而非「針對作品的批評」、「捧a作打b作品」或「針對出版社的動作」
講到這點,又要再次提起下面被檢舉人在被檢舉文章內所寫的四句話
最後讓我們一起大喊
「劇情擊殺五等分!」
「質量擊敗五等分!」
「銷量擊潰五等分!」
其中,我認為違規的最大的關鍵在「讓我們」這三個字
「我們」指的是誰呢? 依照前後文,可以分成兩種情況解釋:
1. 被檢舉人若是《出租女友》製作組的成員之一
那「我們」將可以推斷為和被檢舉人一樣
同為《出租女友》製作組的其他成員
在這個情況下,可能就稍微符合j板主所提的「針對出版社的動作」
如果真是如此,我也認為被檢舉人並沒有違反 4-7-1-5
2. 被檢舉人若是《出租女友》的粉絲之一
那「我們」將可以推斷為和被檢舉人一樣
同為《出租女友》粉絲的其他不特定板友
在這個情況下,我認為被檢舉人違反了 4-7-1-5
: 不然任何我看不高興的言論,都能變成對我的挑釁,煽動對立。實在不妥
是的 這個想法我也同意
但會讓我感到不妥的前提是有「任何」這兩個字
言論自由必須受到一定的保障,這點是毫無疑問的
但這個保障也絕不能無限上綱
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煽動的定義為「鼓動、從旁慫恿」
https://reurl.cc/b6j3nE
若是上述兩種情況的第二種
則「讓我們」等同於「讓『身為《出租女友》粉絲的其他不特定板友』」
讓《出租女友》粉絲去大聲呼喊對抗《五等分的花嫁》這部作品的口號
我認為這項行為是在煽動《出租女友》粉絲的對抗行為
符合 4-7-1-5「蓄意挑起不同ACG相關作品粉絲之間紛爭者」之意旨
相對地,在被檢舉文章內
被檢舉人並沒有任何一句話攻擊《五等分的花嫁》
也沒有任何一句話在攻擊《五等分的花嫁》相關從業人員
惟煽動和自己直接做出攻擊行為在本質上本來就有所不同
並非沒有直接做出攻擊行為,就不是煽動
至此,我認為在被檢舉文章中
已有客觀事實可以證明被檢舉人在煽動對立
而非j板主所說的任何言論
假設少了「最後讓我們一起大喊」這句話
或是改成「最後讓我大喊」
我認為判定為無違規是合理的
: 2. 之前申訴也講了
: 雖然我也知道許多讀者將自身對於作品的認同寄託在作品的銷售量上面
: 但攻擊銷售量跟真正攻擊粉絲引起對立還是不同的。
根據 4-7-1-5 的條文內容
並沒有限定挑起粉絲之間紛爭的方式
如果要真正攻擊到粉絲引起對立才符合 4-7-1-5
在沒有其他下位法或相關可類推適用的規則下,無疑是過度限縮條文內涵
況且我認為若有真正攻擊粉絲的行為,所適用的板規應為
4-7-1-4「多次負面攻擊ACG相關作品、聲優、角色等支持粉絲者」
將 4-7-1-5 的適用範圍限縮在針對粉絲之認同與身份質疑或攻擊的情況
除了導致其內涵變得過於狹隘
也造成 4-7-1-5 的功用有被 4-7-1-4 架空的疑慮
變成要判定違反4-7-1-5,必須先違反 4-7-1-4 的不合理情況
: 因為作品賣好賣壞,對於讀者根本沒有太大差別。
: 也不太會對於讀者支持作品的名譽有太大影響。
: 現在漫畫多的是熱銷的糞作或冷門的神作
之前回應也講了
這部分我同意
而且被檢舉人本來就沒有在攻擊作品或粉絲
: 3. 我認為4-7-1-6 挑起粉絲對立。還是要看言論是否
j板主應該是想說 4-7-1-5 嗎?
為避免爭議,向j板主確認一下
: 「在捧a作打b作品時,有針對粉絲之認同與身份質疑或攻擊的情況」
: (如:五等份明明比租借女友糞,每週追是不是有問題?)
同前述針對第二點的回應
我認為 4-7-1-5 的重點不在「針對粉絲攻擊」的行為
而是在「引起粉絲爭端」的行為
煽動、教唆等,都是行為人能預見這項結果的可能行為
最後,就我目前看來
和j板主的想法衝突大多源自於對 4-7-1-5 的實質內涵有不同的見解
如果此見解能達到一致,相信會讓雙方溝通更容易
以上是我對於j板主答辯的回應
願小組長明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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