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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原檢舉人於判決前已先行刪除文章 又4-1並非嚴重違規,且當事人也並無多次累犯不改,或者意圖規避違規之情況 認定已刪除文章後免除其處分,並無不妥。 2. 3-5減輕處分認定屬於板主裁量權。 申訴人認為應保留處分,這我尊重其意見表達,然實際認定應以板主認定為主。 其認定理由已於前項和先前的文章說明過。 以上說明本次案件經過與內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6.144.53.238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580727690.A.927.html
pmdaisuki: 我認為從被檢舉文章的推文、回推文、編 114.24.7.55 02/03 20:20
pmdaisuki: 輯時間及刪文時間,足以證明被檢舉人有 114.24.7.55 02/03 20:28
pmdaisuki: 本文第一項提及的「意圖規避違規之情況 114.24.7.55 02/03 20:29
pmdaisuki: 」,關於此論點已於C_ChatBM的申訴文內 114.24.7.55 02/03 20:29
pmdaisuki: 詳細說明,在此就不再贅述 114.24.7.55 02/03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