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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4-7的部分是針對申訴人於文章中造成底下爭執引起的爭議,考慮後固給違規定論, 也就是以多數決認定判決標準來給違規 4-13的部分我認為申訴人有討論到板上情況的問題,所以固給違規,至於另外一位是否有 違規的部分,我認為這比較在人對人質疑的範圍內,還不至於到討論到板上的情況,考慮 之後固給無違規,但可接受小組長與板主認定不同之改判(如有需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63.2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591911875.A.1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