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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10400068 ()》之銘言: : 回應#1WpUdkEi (C_GenreBoard) : 申訴判決的事已經回應 : 首先根本沒有先公告再執行的規則 : 只有說執行同時得公告 : 所以公告→執行或執行→公告都可 : 並沒有一定要如何進行的規定 : 而我實際上事後也有修改公告 : 且跟著改判公告一起發 : 讓大家知道我的標準 : 以上,不再回應 : ※ 編輯: u10400068 (1.160.135.144 臺灣), 07/01/2021 19:10:02 照你這邏輯 以後可以先水桶然後再發臨時公告了? 板友莫名奇妙被跟之前公告不一樣的標準 判決 然後板主丟一句 啊 板規沒有這樣規定啊 哇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0.18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625200529.A.A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