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_GenreBoard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看板名稱:AC_In 申訴人ID:Kirihime 申訴對象ID:albb0920 申訴原因:我因違反該版禁止於請神後刪除文章的規定,遭該版版規處以時長等同終身水桶的懲罰,我對水桶懲罰本身並無意見,但我聯絡版主希望能考量我個人隱私、言論自由的保障,請版主將其所復活並加入精華區的文章全數去除我的ID,板主略以「明知故犯、無為刪文者刪除加入精華區之ID的先例」兩大理由駁回,然而本人認為基於以下理由,本人的請求應屬有理: 1.本人的請求,是基於判決文章中的「如有需求,可聯絡版主刪除ID後收精華區」而來,然而版主卻表示此一規則已經刪除,那麼奇怪的點在於已經刪除的規範何來再於水桶文中提及?所以版主說已經刪除這件事因為其自身創造的信賴外觀,而不應有理由,假設組長認同此段推論的邏輯,則該規定在版主自行貼出的個案中繼續適用,接著便是有無適用於自刪者的問題,查舊制僅是「沒有先例」,並不代表「明文排除」,在此情形存在規範漏洞,基於對個人資料保護的觀點,可以也應該類推適用此一刪ID收精華區的規定,蓋其如前述,未明文排除。 2.本人不否認是明知故犯,但本人並非是「因為覺得不在乎而刪文」,而是因為「有需求,為了我自己的權益,我必須刪文」,然而在這種情形下,假設舊規定關於刪ID收精華一事確實已經刪除,且組長不認同繼續適用於個案的論述,那麼是否代表在新制時代,因為無法使用此一舊制規定而令個別使用者沒有任何管道得以在必要時決定其ID、發文等不出現在板上,或至少斷開二者間的連結?從而縱使本人是明知故犯,也無解於本人是「不得已而為之」,在這種情形下自刪者水桶固然合理,但如果再規定一定要復活後原名收精華區,是否有過度侵害使用者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之 虞因此違反民法72條之規定而無效? (水桶通知信有提到PTT與使用者間是民事關係,自然有民法的適用) 3.假設組長不認同類推適用舊制或使復活後原名收精華區的規定無效兩個論點,則不妨開啟AC_In版版規2.,可以看見其處罰乃「水桶2^累犯次數周」,並無「復活後原名收精華區」此一處罰,或有認為「此一行為只是回復原樣而非懲罰,無須明文」,但是否為懲罰,本即不應視其對原始狀態的變動與否,而是對他人是否造成侵害。而對於刪文者而言,無論是否違反版規,刪文者都是在以其行為表達「我不欲繼續保留此些內容」,自然的,復活後原名收精華區即係違反前開刪文者意願,自然有侵害存在,而成為懲罰的一環,板主自然不能以造福版友為理由,以無明文的方式ꬊI害刪文者的一般行為自由、言論自由與隱私權。 欲平反之結果:綜上理由說明,本文認為「最低限度」的平反結果應係「刪除精華區內被復活的文章中本人的ID」,但如果可以,本文認為甚至應該是「在版規無明文之前,不應在處罰水桶後,又將刪文者的文章復活」,倘若組長認為此一最高限度的平反結果為無理由,方審理最低限度之請求,謝謝 所附證據: 1.AC_In版規 #17vHm--v(AC_In) 2.與版主的溝通過程 https://imgur.com/a/1bWgbih 以上 ----- Sent from JPTT on my Realme RMX192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674831414.A.D09.html
houseman1104: 本案受理,請a板主說明判決理由 61.230.36.144 01/30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