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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a板主的回應,針對此答辯,本文在此逐一回應 1.板主提及2021年始需在文章中宣示禁刪,則在此前的文章僅包含有版規禁刪而無宣示自行禁刪,您所謂「知悉所有禁刪版規上路後的請神文章均須無限期保留」此一論點為憑空臆測,不符合本人主觀認知,如須證明主觀事項,請提出更加有利的證明而非推定。否則至少在2021年宣示規定上路前的文章,本人的請求仍應屬有理由 2.系統上未禁止刪除的邏輯上並不等於在自由刪除的現狀下就刪除後文章進行復原乃合理,這期間的相等關係在宇宙熱寂的盡頭均不成立,故站在理性的角度,本文完全無法理解何謂「系統上可禁刪,所以雖然未禁刪,但刪後復原並未不合理、未造成侵害」一語。正如本文在申訴文中提及的,要將文章復原並追加精華區,構成懲罰的一種,不論其是否合理,在版規明定前均屬突襲處分,不應被接受 3.本文明白有所謂使用者條款,然而這些條件建立在「文章尚存」,本文翻遍使用者條款任何一條關於管理階層得編輯使用者文章的規範,均未提及此一編輯包含「將已刪除文章復原後再為編輯」,此種明顯侵害使用者言論自由、隱私權、一般行為自由的行為在定型化契約有疑惟利非擬約者的基本民法契約解釋前提下,應可得出「不包含此一行為」的結論,因此單純針對來不及收納精華區的文章此一部分,本即不得將之復原,您所謂「合理操作」一語,並不符合基本的邏輯論證與經驗論理法則 4.版規所謂「如有需要」在本文提出申訴前,也似未見有明確於某處說明此一需要的含義包含「基本條件」、「裁量空間」,如果任何規範都能將「二字」擴張解釋為「數十字」的詳細內容,那麼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不是可以全部只用模糊的話語帶過,待有需求時留待當局者解釋成其「有需要」的樣子?這也是本文申訴文中提及的,請「明文規範」 5.本文並無惡意特別糾正版主的用字遣詞,但在中文學與各種相關領域中,「明知故犯」均不能與「惡意」、「心存僥倖」等同視之,本文承認的明知故犯,文義僅包含「知悉有禁刪規定,但因為有需求不得已刪除之」,卻遭板主上綱到惡意、心存僥倖,為對本人人格之抹黑,且該二詞的文義顯然也與本文在申訴文中提及「因為已刪除刪ID收精華,在無其他資訊管道,也不可能知道可以聯絡版主商量(何況藉由您的答辯文字,已經可以知道本人就算向您商量,也只會得到反對的答覆),所以不得已採取違規的方式將之刪除」不符,就此而言便已完全不符合惡意的定義。加上本 文第三度提及的,貴版並未明文會復原文章,本文根本無從知曉可以刪ID收精華、刪了也是無用功二事,怎麼可能存在所謂惡意或心存僥倖希冀可藉此完全刪掉文章?論理上完全沒有一絲符合邏輯之處,反而是一再以臆測推定本人主觀認知,是以本文也不欲爭執是否看過水桶文(無法理解從標題便可得知與自己無關的水桶,與資源共享完全無涉,為何需要點進去,難不成要除了版規知悉為義務以外,連每一次對版友的懲罰都變成知悉義務了?) 6.板主非常強調「未侵害申訴人權益」,卻在答辯文中無數次提及「協助解答者與將來有需要者」的權益將因本人的行為受損,然而令本文不解的是,本文在申訴文中尚且針對如何侵害本人權益提出完整的論證過程,板主未針對本文到論述提出有力的反駁尚且不論,就其他不知道究竟什麼權益受侵害的解答者,以及潛在的、根本不知道會不會出現的將來使用者的權益保護卻踩的死死的,令本文完全無法理解箇中差別待遇的正當性與理由 7.最後,板主答辯文末提及所謂「已經消耗大量板務成本」因此不可能再配合將本人的文章刪除ID的「自私請求」,本文已經不知道強調了多少次,在版規明文前,根本無從知悉文章會被復原,為何答辯文的文義卻形同指摘本人刻意使版主工作量增加後再來找麻煩希望刪除ID? 以上反答辯,為針對版主答辯內容實在令本文不解之處。 謝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Realme RMX192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8.1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675190498.A.FD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