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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板規原4-11-5 上述罰則,於九合一選舉、總統選舉等前後期間,發文、回文、轉文違規者加重處水桶兩個 月以上,推文違規者水桶一個月以上。 具體實施期間,以板主群發布之公告為準。 故無論選舉臨時加嚴條款有無額外訂定內容或刑期更為嚴格,回文依原板規均需判水桶2個 月以上。 2. 提問人板規理解錯誤,4-11-5提到的“具體實施期間,以板主群發布之公告為準”,係指選 舉臨時加嚴條款之起始日期期間。 並非指臨時條款期間原4-11作廢,僅使用臨時公告。 臨時公告未註明者,自然以原4-11判決。 3. 板主群判決推文均為4-11違規,不存在提問人所謂“依臨時條款判違規”情形。故對於回文 違反4-11者,板主群自得判決違規,並於多數決違規後執行水桶。 4. 有關退文部分,依板規3-4,板主群得於執行水桶時併退文。 已明文規定退文條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250.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697987546.A.90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