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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qq3892005 (神野詩祈オルタ)》之銘言: : 1. : 板規原4-11-5 : 上述罰則,於九合一選舉、總統選舉等前後期間,發文、回文、轉文違規者加重處水桶兩個 : 月以上,推文違規者水桶一個月以上。 : 具體實施期間,以板主群發布之公告為準。 : 故無論選舉臨時加嚴條款有無額外訂定內容或刑期更為嚴格,回文依原板規均需判水桶2個 : 月以上。 : 2. : 提問人板規理解錯誤,4-11-5提到的“具體實施期間,以板主群發布之公告為準”,係指選 : 舉臨時加嚴條款之起始日期期間。 : 並非指臨時條款期間原4-11作廢,僅使用臨時公告。 : 臨時公告未註明者,自然以原4-11判決。 來 你們公告有這樣寫嗎? 臨時公告未註明這一段 我說了 之前我當版主時 也是有前面版主把追溯期修掉 我也說了 我有公告過 因為沒有追溯期 所以檢舉人檢舉有效 為何 因為這就是法治基礎 法規上寫甚麼就依據甚麼判決 你的邏輯很明顯就是人治 沒寫? 後面加註我說了算 不尊重歷任版主創立之版規 並且用類似斷章取義的方式來做曲解 我認為你根本就不適合當版主 那請問你們4-11加嚴公告有寫嗎? 版規 3-1 寫得清清楚楚 明文規定 四個字有沒有看到? #1b6a86MT (C_Chat) 第1條 總則與大綱 ‧本公告為板規4-11從嚴處置方式與認定細則。 ‧自本公告之後,4-11發文或轉文違規將提升至水桶60日併罰退文,推文違規提升至水 桶30日。以違規發生時間判定而非檢舉或處理時間。 你們公告寫了甚麼? 當作無視? 現在又給我扯4-11? : 3. : 板主群判決推文均為4-11違規,不存在提問人所謂“依臨時條款判違規”情形。故對於回文 : 違反4-11者,板主群自得判決違規,並於多數決違規後執行水桶。 抱歉 你們水桶都是回文 可不是推文 : 4. : 有關退文部分,依板規3-4,板主群得於執行水桶時併退文。 : 已明文規定退文條件。 你一開始無視前提 如果照你所說 那你們何必另外再公告一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222.1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697994256.A.07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