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主〕
Ⅴ 如遇緊急情況,板主有權公告附註條例或暫行條款,效力等同板規。
惟其時效不得超過一個月且應公告置底。
依2-2發布4-11加嚴條款
4-11 〔政治文違規〕
Ⅴ 上述罰則,於九合一選舉、總統選舉等前後期間,
發文、回文、轉文違規者加重處水桶兩個月以上,
推文違規者水桶一個月以上。
具體實施期間,以板主群發布之公告為準。
4-11加嚴隸屬於4-11-V子條款
3-4 板主判決時得依需求為輔助處罰,並應與3-3之處罰合併執行,其種類如下:
一 退文
二 刪文
故板主得以3-4執行退文刪文處罰
其餘論述同qqq3892005板主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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