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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板主〕 Ⅴ 如遇緊急情況,板主有權公告附註條例或暫行條款,效力等同板規。 惟其時效不得超過一個月且應公告置底。 依2-2發布4-11加嚴條款 4-11 〔政治文違規〕 Ⅴ 上述罰則,於九合一選舉、總統選舉等前後期間, 發文、回文、轉文違規者加重處水桶兩個月以上, 推文違規者水桶一個月以上。 具體實施期間,以板主群發布之公告為準。 4-11加嚴隸屬於4-11-V子條款 3-4 板主判決時得依需求為輔助處罰,並應與3-3之處罰合併執行,其種類如下: 一 退文 二 刪文 故板主得以3-4執行退文刪文處罰 其餘論述同qqq3892005板主之陳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250.16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698485348.A.4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