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iOShi (アイ推し)》之銘言:
: 2-2 〔板主〕
: Ⅴ 如遇緊急情況,板主有權公告附註條例或暫行條款,效力等同板規。
: 惟其時效不得超過一個月且應公告置底。
: 依2-2發布4-11加嚴條款
: 4-11 〔政治文違規〕
: Ⅴ 上述罰則,於九合一選舉、總統選舉等前後期間,
: 發文、回文、轉文違規者加重處水桶兩個月以上,
: 推文違規者水桶一個月以上。
: 具體實施期間,以板主群發布之公告為準。
: 4-11加嚴隸屬於4-11-V子條款
: 3-4 板主判決時得依需求為輔助處罰,並應與3-3之處罰合併執行,其種類如下:
: 一 退文
: 二 刪文
: 故板主得以3-4執行退文刪文處罰
: 其餘論述同qqq3892005板主之陳述
你們的4-11加嚴公告
很明顯不是說4-11加嚴是子法喔
你說是子法 根據目前版規結構來看 是類似4-7-1 4-7-2這種
但很明顯4-11加嚴你們還另外公告 並沒有寫在原本版規裡
表示這是因應特別情境另外設立的特別條款
就像刑法裡面也有所謂的特別刑法
像是貪汙治罪條例
是有特定目的或是針對特定對象所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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