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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w00111610 (月朧)》之銘言: : 根據#1cA5FAVH (C_ChatBM)的檢舉文 : 和我的檢舉文#1cAjams1 (C_ChatBM)作比較 : 一樣沒有指名道姓 : 一樣對照原文指向明確 : 該版主卻做出了不同的判決結果 且我進行申訴時詢問的是判斷標準為何 #1cA5FAVH (C_ChatBM)和你的情況不一樣吧
apeter83: 你到底是真粉還是黑粉阿04/23 18:59
felixden: 真粉吧?我看他常常開箱拉普全套週邊04/23 19:01
felixden: 黑粉應該是不會特地花錢04/23 19:01
Y1999: 他是超級鐵粉,只是有時候會誇張一點...好吧不只一點04/23 19:03
kevinlee2001: 我有買 延期了 怎麼沒有我的事04/23 19:03
kevinlee2001: 全簽沒有事 有事的是延期04/23 19:03
lycs0908: 同擔拒否的真粉吧 自己臭得要死順便弄臭偶像 讓別人不04/23 19:12
lycs0908: 齒進而減少競爭對手04/23 19:12
lycs0908: 這種噁心的人早該被唾棄了 買些週邊當贖罪券就有人接受04/23 19:20
lycs0908: 了喔04/23 19:20
#1cA5FAVH (C_ChatBM)的情況很清楚是在回前面有人問原PO是真粉還是黑粉,另外還有人 提到原PO有買週邊,被他說是買週邊當贖罪劵,可以很清楚的認定是在講原PO 而你的情況,我覺得單從「40幾歲」和「說教」這兩點,沒辦法很明確的認定是在講你 相較起來,#1cA5FAVH (C_ChatBM)的情況比你的情況要來得明確更多 #1cAjams1 (C_ChatBM) : 五、違規說明或佐證 : 我往上看了下其他推文 比較像說教就我一個 推測對方根據上站次數評估我年齡 連你自己的違規說明都沒有很篤定的用比較像、推測去認為他是在講你了 我覺得應該沒有如你所說的指向明確吧 -- https://i.imgur.com/FhhzB4L.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91.89.1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715091148.A.737.html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05/07/2024 22:14:42
tw540777: 所以你的意思是必需要有第三者佐證來確118.168.16.217 05/08 03:38
tw540777: 定才能入罪?我沒有用肯定的理由很簡單118.168.16.217 05/08 03:38
沒有說一定要第三者佐證,看前後文判斷是否指特定人
tw540777: 就是我看有沒有人能凹出個理所當然而已118.168.16.217 05/08 03:39
tw540777: 而實際上佐證的不管是路人還是當事人 講118.168.16.217 05/08 03:40
tw540777: 得全都毫無道理 反倒變成不管怎麼看就是 118.168.16.217 05/08 03:40
tw540777: 指向明確 我就問個問題 他不是講我還能118.168.16.217 05/08 03:41
tw540777: 是跟誰講話請問? 當然 你要說他這樣算自118.168.16.217 05/08 03:41
tw540777: 言自語我也可以認同阿 那我以後這樣說呢118.168.16.217 05/08 03:42
tw540777: 還是照上述只要有第三者路人我就能入罪?118.168.16.217 05/08 03:43
tw540777: 那不就變成三人成虎了?要陷人於罪的概念118.168.16.217 05/08 03:45
tw540777: 就是拉幫結派?這樣真的對嗎?118.168.16.217 05/08 03:46
#1cA5FAVH (C_ChatBM) 我舉的推文都是在被檢舉人前面發言的,比對方早發言要怎麼陷 人於罪?第三者在發言時根本無從知道被檢舉人會回應他的推文
tw540777: 我舉個例阿別介意 假設我在某公告且有板 118.168.16.217 05/08 03:50
tw540777: 主推文下方寫個雙標版主就少BB了 丟人 118.168.16.217 05/08 03:51
tw540777: 沒人補充就無罪?有人補充tw你自己也xxx 118.168.16.217 05/08 03:52
tw540777: 就少嘴版主這樣就有罪?這樣不是很怪嗎?118.168.16.217 05/08 03:53
tw540777: 而且這樣的推文一次性變成針對公告和推118.168.16.217 05/08 03:54
tw540777: 文的版主 這樣沒有針對性我自己都不認同118.168.16.217 05/08 03:55
tw540777: 以個人拙見來看 這樣產生的灰色地帶全憑118.168.16.217 05/08 03:56
tw540777: 自由心證就是造成狐疑的理由本身 要明確118.168.16.217 05/08 03:58
tw540777: 標準就是指向到什麼程度算正確?什麼算無118.168.16.217 05/08 04:00
tw540777: 所謂?沒有旁證就能免責這實在蠻奇怪的118.168.16.217 05/08 04:05
tw540777: 抱歉忘記前述 我的網路怪怪的所以借朋友 118.168.16.217 05/08 04:19
tw540777: 帳號發言118.168.16.217 05/08 04:21
tw540777: 此推文為代tw00111610之口發言118.168.16.217 05/08 04:22
站規規定不用借用別人帳號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05/08/2024 06:58:40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05/08/2024 07:01:46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05/08/2024 07:04:57
tw00111610: 我沒借他帳號阿 請代打字而已 既然依 42.70.66.27 05/08 08:25
tw00111610: 前後文判斷 那我還是老話 不是我還能 42.70.66.27 05/08 08:26
tw00111610: 是誰?在一片祥和歡樂中潑冷水說教就我 42.70.66.27 05/08 08:28
tw00111610: 一人 我以此判斷對方的針對性請問哪兒 42.70.66.27 05/08 08:29
tw00111610: 不合乎邏輯 你的意思是說 在我之上還 42.70.66.27 05/08 08:31
tw00111610: 要有其他人能證明他的針對性才能成立? 42.70.66.27 05/08 08:31
tw00111610: 而且他的自證和旁人關說明顯不合常理 42.70.66.27 05/08 08:35
tw00111610: 為何不納入考量? 42.70.66.27 05/08 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