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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原文: 文章代碼(AID): #1OWZwND5 (C_JapanBoard) [ptt.cc] [申訴] #1OWX5ZPP (Drago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JapanBoard/M.1484930711.A.345.html 案件經過: 使用者lovemusic因於Dragonball板上發文討論板務 被gkc板主認為此行為違反先前公告「不得回覆公告」之規定 而有違反版規五「挑戰板規界線」之嫌 因此合併先前警告紀錄 判罰水桶30日 使用者lovemusic因不服判決而至小組板申訴 希望退回判決 判決: 撤回判決以及相關紀錄 組務對此案之見解如下: gkc板主確實有公告「不得回覆公告」 但是板規並未明文規定不得討論板務板規 (而gkc板主也確實表示自己不禁止討論板規) gkc板主雖認為用者lovemusicf此行為乃是「挑戰板規界線」 但一來使用者lovemusicf確實並未回覆公告 二來gkc板主所發布之新板規皆藉由公告所產生 一方面不禁止討論板規 另外一方面卻又將討論板規的文章視為「回覆公告」當中顯有矛盾之處 (若真如此 等於實質上完全無法討論新制定的板規) 組務認為此案與板規不完善亦有關聯 若板規寬鬆 但判罰卻從嚴 顯然不符比例原則 判決亦過於依賴心證 易令板眾無所適從 因此組務認為此判決有可議之處 故裁定撤回判決 另外 使用者lovemusic所主張之「警告期限不合理為板規瑕疵」一節 雖DragonBall板板規並未規定警告之有效期限 但事實上板規規定警告無有效期限者眾多 若對此節有所意見 建議從修正DragonBall板板規著手 -- 黃安 民國偏安時期歌伶 詩作多屬剽竊 言行不德 多所得咎 遂棄其母 獨渡海西投之 安至西岸 不改其性 每遇民國伶人 必逼其西投 不從 乃舉而害之 有舊識者 亦不免其害 然安反覆 終不為西岸所納 膺玖八年末 安欲返國探其母 遺書曰:身鬼見愁 不畏死! 鄉民一時譁然 眾怒沸之 竹聯俠士聞其風 曰:此國賊黃禍也 當翦除之! 安聞之驚懼 乃私會民國俠士 號白狼者 白狼聞之 遣幫眾護安及其母 曰:國之一統 義不容辭! 人以為狽足前短 狼足後短 故狼負狽而行之 時人曰:白黃二獸傍地走 安能辨我是狼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23.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JapanBoard/M.1485639653.A.483.html
lovemusic: 謝謝,可是我仍然在水桶中,負責人跑了,沒人恢復 01/30 13:15
Sheng98: L 大要請那個 s 隱形板主處理, 不然沒人能處理這爛攤子 01/30 14:42
Sheng98: 至於 s 板主還是不處理的話, 只有小組長要直接介入處理了 01/30 14:42
事實上判決出來時 組務就通知s板主請他處理了 如果他還是不處理 大家應該知道組務會怎麼做 ※ 編輯: kid725 (112.104.23.12), 01/30/2017 21:32:57
Sheng98: 組規 2. #2 01/30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