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_WorkBoard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kid725 (凱道基德)》之銘言: : 感謝houseman1104板主對此案的回覆 : 關於houseman1104板主對組務處理此申訴案之公正性有疑慮之部份 本人說明如下 : houseman1104板主言重了 : 板主所言之"指導" 事實上只是有人向我詢問申訴人oz5566申訴案進度後 : 我解答對方疑惑 "要等板主進行答辯(之後才能繼續進行申訴案) " : 身為組務人員 他人對組務流程有所疑惑 : 我回答後 應其疑問提醒申訴人程序尚未完備 僅此而已 : 以下為該文章內所謂"指導"之推文 此中情節是否違反申訴規範 應可受公評 : → yam276: 話說阿康申訴案什麼時候處理啊 03/23 01:16 : → kid725: 要等板主作出答辯 不過看樣子阿康好像沒寄信通知 03/23 01:19 : → kid725: 我去提醒一下阿康好了 03/23 01:19 : → yam276: 是檢舉人要自己叫板主來答辯? 03/23 01:20 : → yam276: 我看到了 03/23 01:21 : → kid725: 對 申訴流程就是要叫當事人來答辯 03/23 01:22 : 因此這件事情 只是身為組務人員 他人對組務申訴流程有所疑惑 : 我回答後 應其疑問提醒申訴人程序尚未完備 因此群組組務尚未受理此案 僅此而已 : 除此之外針對此案 我並沒有發表過針對此案的任何判決意向 亦無任何"指導"行為 : 故我相信這並不足以當成認為我審理此案的公正性會有所影響的依據 : 我於C洽有水桶紀錄一節雖是事實 : 但板主亦無須認為群組組務會因此刻意做出對板主群不利之判決 : 倘若只因為我在你們任內被水桶一次 便認為群組組務失去公正判案的能力 : 依此邏輯 恐怕往後所有與C洽有關之申訴 我均須自請迴避 : 如此恐怕申訴制度便如同虛設 : 而另外關於委任檢舉一事 則牽涉到以板規限制檢舉資格是否合宜 : 依照站規的申訴相關規定可知 任何人都擁有對認定權人提出檢舉的權利 : 因此無論是由我 或是由其他人提出檢舉的行為 基本上都是受到站規的認可的 : 因此我認為尚無須將此視為違反規範之行為 : 因此綜上所述 我認為群組組務暫無迴避此案之必要 : 亦能承諾此案會公正審理 不會出現未審先判之狀況 : http://imgur.com/XoJ9nJQ.jpg
: 請各位板主放心 感謝群組長說明 還請群組長詳查 : --- : 另外 關於這件申訴案本身 有件事情我希望板主能給予協助 : 那就是希望板主能詳細說明 : 申訴人oz5566所被判處違規的那些案件當中 涉及加重判定以及累計水桶的部分 : 當中每個加重判定以及累計水桶 是分別對應哪些板規以及判斷所做出的 : 事件當初 : 我原本還以為是這次的五個水桶 加上前面的兩個水桶 : 共七個水桶以及加重判定才累計至永久水桶 : 但是詳細閱讀案件經過後 我發現這次的五個水桶 全都是永久水桶 : 也就是說 根據這篇說明 這次的申訴人oz5566 實際上是被判五個永久水桶 : 文章代碼(AID): #1Ooyzzwy (C_WorkBoard) [ptt.cc] Fw: [附02] #1OjJPhaW (C_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WorkBoard/M.1489751933.A.EBC.html : 因為原本的說明較為簡略 有些部分的加算方式 : 即使是當事人以及其他板主與我 亦未能清楚明白 : 故希望板主能協助釐清 以協助此案之審理 : 感謝板主的配合 在這邊先對本板判決之程序進行說明 本板判決基本上是由板主群多數決決定 所以除了先前PP板主請假造成我一人判決之情形外 所有判決皆為板主討論過後之決策 本案件之最後結論的確是這次五個水桶加上前面的水桶紀錄 共七個水桶與加重判定才累計至永久水桶 而附件02之內容為本人對於本次案件的意見 我對判決加重之加重原則如下 1.依照板規,三次以上直接水桶往上提升一級罰則 2.由於oz5566係為短時間連續違反同一條板規,且先前已有相同板規之違規紀錄 故視為蓄意犯,酌情往上提升一級罰則 3.由於oz5566為板主參選人,核定其具參選資格時尚未有上述五個水桶 所以一開始無法否決其參選權 然而該使用者於當選板主後連續違規,我認定該使用者既為板主候選人 卻公然違反板規,應當再加重處分 故判定罰則往上加重三次處分 依照板規,案件違反之板規依序為 5-6發文引戰 5-6發文引戰 5-6發文引戰 5-6發文引戰 7-6轉文引戰 水桶一個月、 水桶一個月、 水桶一個月、 水桶一個月、 水桶三個月 結合加重處分 原處分 加重一次 加重兩次 加重三次 水桶一個月 => 水桶三個月 => 水桶一年 => 永久水桶 水桶三個月 => 水桶一年 => 永久水桶 => 永久水桶 故我最後認定判決應為 5-6發文引戰 5-6發文引戰 5-6發文引戰 5-6發文引戰 7-6轉文引戰 永久水桶、 永久水桶、 永久水桶、 永久水桶、 永久水桶 以上是我在討論時的意見 PP板主之意見為依據板規9-6 以及當事人先前參選板主之政見已自承詳讀板規 故其意見為 累計第三次違規加重 ^ | 5-6發文引戰 5-6發文引戰 5-6發文引戰 5-6發文引戰 7-6轉文引戰 水桶三個月、 水桶三個月、 水桶一年、 水桶一年、 永久水桶 經過討論後以板主群意見之交集為最後判決 依此決議公告處理 以上幾點說明,望群組長詳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4.84.1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WorkBoard/M.1490288361.A.68D.html ※ 編輯: houseman1104 (140.114.84.161), 03/24/2017 01:17:29 ※ 編輯: houseman1104 (140.114.84.161), 03/24/2017 01:2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