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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仔細思考了以後 發現立論基礎上就已經有嚴重漏洞: 「每一篇違規判決公告裡的違規判決案件數量並不是固定的」 這樣的話至今為止的討論其實是沒甚意義的 所以我把前一篇文刪除了 其次,節錄原證據之內容: kid725發文數量 違規判決公告數量 20170404起一年間 179 88 20180404起至今 5 32 客觀解讀這份數據的話 能得到的結論充其量也只有 1.kid725在20180404起幾乎未在Typemoon板發文 2.20170404起一年間的違規判決公告數量較20180404起至今都多 要把兩者連結起來得到 : kid725 小組長在本板的活躍程度 與本板的違規行為呈現明顯正相關 的結論是過於牽強的 TypeMoon扣掉[公告]之後的文章數量: 20170404起一年間 7343 20180404起至今 3273 假設違規行為為檢舉人宣稱的兩倍 實際上文章數量的比例也差不多是這個數字 文章數量多 連帶著違規行為的發生率也會提高 這是非常合情合理 與其說是因為kid725不再使用Typemoon看板所以違規行為減少了 不如說是Typemoon的全體使用者數量都減少了(包含kid725) 常理上應該先檢證這一點 但是檢舉人卻直接做了如下的結論行為 「因為使用者於特定時期之後不再使用該看板 就將使用者先前使用期間中看板中的違規行為都歸咎於該使用者」 我只能說 你為了檢舉成功不擇手段 檢證自己提出的證據可靠程度是你應注意義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109.101.2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WorkBoard/M.1554631682.A.6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