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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inlilt (秋山小~~雨)》之銘言: : 小組規未詳細說明,是因為群組規已有說明。 難道群組規已有說明 小組規就能含糊帶過規定嗎? 既然如此又為何後續要發公告 #1TywchPZ (C_GenreBoard) 承諾會補上小組規疏漏的部分呢? : 要申訴的使用者,本身就應該將小組規/群組規/站規相關流程自行看清楚。 : 根據不得違反上位法概念,以上位法所說優先。 : 若申訴者不了解流程,本來就可以先發文或寫信詢問小組長,若小組長不回答是失職。 : 但小組長並無義務主動提醒申訴者(且在申訴者申訴PO文前小組長也不會知道是否要上訴) 首先 我必須承認 在申訴前我只有看過BM版以及小組規板規 這是我的疏失 不過本人從來沒有逃避或是推卸我有過失這點 畢竟這是事實 而我也必須直說 本人之所以沒接著看群組規/站規的其中一個原因 與小組規制定有所疏漏且缺乏人性化有所關聯 以BM板板規為例 「A-2 [申訴]:使用者不服板主判決時,得於3日內提起申訴。」 「A-2-4 申訴案若於3日內無板主回覆、或申訴人於板主結案後仍無法接受結果, 申訴人可至C_GenreBoard板進行進一步申訴。」 (*意外發現這段關於上訴的申訴期限制 與小組規中有著同樣的含糊描述之處) BM板規中清楚地寫出初步申訴的申訴期限制 以及上訴管道 好讓申訴人能夠循線之看板查詢上訴之相關規定 但小組規對於申訴期限制之描述卻相當模糊 且缺乏提供上訴看板之資訊 相較之下小組規在制定上有明顯缺乏人性化之嫌 還請群組長在考量本人逾期申訴之原因時 能將其因素一併考量 另外 本人從來沒說過小組長或版主們要主動提醒申訴人申訴規定 不懂為何 Rainlilt 小組長要提到「無義務主動提醒申訴者」一說 : 本人於 #1TywchPZ (C_GenreBoard) 公告所言之會修改小組規。 : 也是出於善意提醒,避免再有人不看相關規定就走申訴流程。 本人在 #1TyFUVkP (C_GenreBoard) 該篇申訴案中有多次提及 已詳細看完小組規卻不見描述七天申訴期之規定 還請 Rainlilt 小組長別做不實指控 : : --「最近業務繁忙 看了本版的至底文後沒看到有七天申訴期這回事 : : 才會到了11號才來此申訴的」 : : *節錄自 #1TyFUVkP (C_GenreBoard) : : 但是 Rainlilt 小組長並不理會 堅持不受理本案 : 每個人自己都有現實因素忙碌。 : 業務繁忙、且不看相關規定之申訴流程就申訴,並非小組長要特案受理申訴案之理由。 本人上述所謂的「業務繁忙」並非是逾期上訴的理由 那只適用於說明自己為何沒在第一時間(也就是j板主首次回應申訴時)就做出上訴的舉動 解讀該例句時還請配合後續文意 「看了本版的至底文後沒看到有七天申訴期這回事」 這才是本人所想表達自己逾期申訴的主因 : : --「按照本組的觀察,該案就算受理也不會改判。故並無另案受理之必要。」 : : *節錄自 #1TywchPZ (C_GenreBoard) : : 本人見此言論後 因小組長為審先判之行為大感失望 : : 並在該篇申訴案中強烈表示反對 : : 卻只換來 Rainlilt 小組長簡短的辯解 : 逾期申訴非特案得不受理, : 本人就算要以流程不符為由不受理申訴案,也會先觀察相關案件是否有板主失職的狀況, : 有特例受理之必要。 : 根據本人觀察 #1TuEU46q (C_ChatBM) 檢舉案, : 以及 #1Tvdekfx (C_ChatBM)#1Tw776zm (C_ChatBM)#1TwCk3JA (C_ChatBM) : 中,申訴者及 C_Chat 板主相關言詞攻防及討論。 : 本人認為就算特案受理,本人之意見也會同 C_Chat 板主,並不會要求改判, : 故才有此言,重點是於逾期上訴,而非未審先判,根本就沒有受理申訴,何來未審先判? : : --「重點在於逾期上訴,而非未審先判。」 : : *節錄自 #1TyFUVkP (C_GenreBoard) : : 隨後便表示不再回應該篇申訴案 : : Rainlilt 小組長對於不受理該案之理由 說詞態度反覆 : 說明同上段,本人認為申訴者模糊重點。 : : 本人不服該篇申訴案之判決結果 : : 因而上訴 就別浪費彼此時間玩文字遊戲了 我只想問 Rainlilt 小組長在宣布板主在該案中並無失職時 為何連讓我提問的空間都不肯? 這可是使我白白浪費了許多準備好的辯論題目 不讓申訴人詢問判斷板主有無失職之依據 也不讓雙方進一步答辯 就這麼草草作結 並不再回應案件 這不正是典型的黑箱審判嗎? 該案實在是令我難以信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139.20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WorkBoard/M.1576573548.A.0F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