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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目前看到的公告,要求寄信予被申訴人並限期回應的規定, 始見於 2011/3/19 增修的 #1DWwYrNP (C_WorkBoard) 。 3.為了增進申訴案的執行效率 組務收到申訴後,請小組長/群組長寄信通知看板板主或被告人。 4.另承3,由於已有寄信的動作 被申訴者必須在三天內做出答辯的動作,違者將對被申訴者作出警告。 註︰若有私人原因無法按時回應,請先行告知。 後於 2017/2/25 公告的 #1OPMtuEX (C_WorkBoard) 再改為: #8 為了增進申訴案的執行效率,申訴者於組務板申訴後 請寄信通知看板板主或被申訴者。 另外,由於已有告知被申訴者的動作 被申訴者必須在七天內做出答辯的動作,違者將對被申訴者作出警告 被申訴者若因故無法按時回應,請先行至組務板告知。 原群組組規乃請案件審理人 (組務,小組長或群組長) 寄信給被申訴人, 亦即寄信通知與限期回應,均基於案件審理人已初步進行形式審核, 確認該案實有請被申訴人回應之必要,具有廣義上「成案」的性質。 因此,此條群組組規建立之精神,原為成案後的限期回應。 不會有要求被申訴人針對未成案案件進行回應的問題。 而在 2017 年調整後的版本,在流程上改由申訴人自行寄信, 略去了案件審理人對案件的初步形式審核。在這樣的情況底下, 僅在案件寫明申訴對象,不需經案件審理人確認實屬可申訴的事項, 即賦予被申訴人答辯回應的義務,若該案件不成案則可能導致不必要地 佔用被申訴人的時間。在規則的制訂與執行上有失衡的風險。 舉例而言,在極度失衡的狀況下,申訴發起人可以通過濫訴發起洪水攻擊, 被申訴人將被迫在短時間內對大量未經過任何形式審核的申訴案作出答辯, 以致於過度佔用其處理板務的時間,從而降低整體板務的服務品質。 目前雖未因此造成問題,但要求被申訴人對申訴案具無條件的答辯義務, 本身即存在未能兼顧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權利義務平衡性的可能性。 故, houseman1104 小組長對於群組組規之理解,落實到實際的申訴案處理中, 在衡量 C_Chat 板板主群的板務工作量與被申訴量後,認為被申訴人的答辯期限, 應由小組長表示成案後始起算,而非由申訴人寄信時間起算。雖與新版群組規之 規定不完全符合,但對於板務工作量重的大板如 C_Chat 板,可能是更均衡且 更有效利用板主行政資源的處理方式。一昧追求個別案件的執行效率, 反而排擠其它板務工作的行政資源,亦未必符合群組組規增進案件效率之精神。 houseman1104 小組長的處置與群組組規不符之處,雖不理想, 但其不理想之處部份肇因於群組組規在規則上對板務繁忙的看板即未適當平衡, 故不對 houseman1104 小組長所作之處置另外進行處分。 但仍請本群組小組長於處理組務案件時,能盡可能依循群組組規的具體規定。 若遇有群組組規訂定不當之處,則可直接提出修改群組組規之建議。 Katsuyuki118 板主未於七天內答辯之原因,部份在於小組長認為七天乃由 小組長認定成案起算,而非申訴人寄信起算。故 Katsuyuki118 板主之回應 並未偏離小組長所給予之限制。 Katsuyuki118 板主已善盡遵守小組長監督之義務, 不應再因其答辯過程不符群組組規之規定被認定為拖延板務而受處分。 本申訴案「欲平反之結果」所提出之訴求駁回。 現行群組組規之規定不平衡之處,將於近日對群組組規進行調整並另行公告。 -- 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裡死了, 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約翰福音 12:2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31.2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WorkBoard/M.1593274672.A.2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