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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指控進行回應 : 針對證據1 : https://www.pttweb.cc/s/Marginalman/1WgzAGan : 這篇是在深夜閒聊時進行拉票的動作,為何會被列為證據 : 本人不太懂其中理由 證據2的部分,因為原po以站內信方式 意圖規避違規 但據該篇文章內文編輯資料 #1WcrQG7N (C_NewBoard) ※ 編輯: zxcv070801 (180.217.30.166 臺灣), 05/25/2021 00:22:37 可以確切得知原po所賄選目標為該次選舉 就第二篇文章的發文時間 #1WhEr66y (Marginalman)2021/05/25 20:27 亦在前篇文章的24小時之內,故以此提供佐證資料 : 針對證據2 : https://www.pttweb.cc/s/Marginalman/1WhEr66y : 本篇文章發錢旨在提高曝光度,但是不管使用者是否進入文章 : 進入文章是否閱讀,以及閱讀完是否有意願投票,本人都不予干涉 : 只要推文本人就履行約定 顯為推託之詞,原文內容如下 "佔了邊板板面很抱歉 我只能說 還是希望大家同意連署 有機會 推文不重複每人150P稅後 多少人我都發 箭頭或噓為佳" 如旨在提高曝光度,增加投票意願,則文章內應為"前往連署",而非"同意聯署" 這段文字內容前後文理應為:因為我希望大家能同意聯署,故發p幣提高曝光度 根據wiki百科內文: 賄選或俗稱買票指利用給予利益給投票人賄絡以換取選票的行為。 此次的利益為"給予150p幣",預期效果為"同意連署" 符合賄絡要件 另依裁判字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002號 要旨內文節錄 "賄選罪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 構成要件;其中行求賄賂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 允諾為必要。因此,賄選罪之成立,不以雙方已達合意或已交付賄賂階段 為要件,亦無以其賄選對象之多寡為條件。" 對方去不去投票,並不影響賄選是否成立。 : 以上說明 : 如果需要其他資訊,請再通知,不勝感激 另,證據二提到的站內信部分,因私信為個人隱私,非本人無法公開 如原po無賄選意願,大可以將站內信公開以昭公信 以上,還請組務定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9.2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WorkBoard/M.1622182369.A.CF6.html
yam276: 拿法律斬PTT的組規 個人認為不妥 05/28 14:16
a0961093001: 那個法律拿來參考用的吧,不然來又有人來吵賄選定義 05/28 14:28
zxcv070801: 請不要過度解讀我的文章 05/28 14:36
zxcv070801: 利益為"150p幣",預期效果為"增加文章曝光度"才是主旨 05/28 14:37
你所謂的"增加文章曝光度"此項主旨,在原文的哪裡? ※ 編輯: JPIGHEAD (114.24.19.29 臺灣), 05/28/2021 14:50:49
AkikaCat: 除非PTT不歸我國法律管轄,否則法律規章應有其效力 05/28 16:09
yam276: PTT連署並非現實選舉。 05/28 16:12
AkikaCat: 那是提供參考而已,縱使此案有罪當事人也不會上法院 05/28 16:20
yam276: 那就是該條法律規章無實際效力的意思 05/28 16:31
AkikaCat: 如上所述,那是給賄選這個詞一個定義的參考,還是你覺 05/28 16:33
AkikaCat: 得能逾越現有法律規定自己生一個定義當基準? 05/28 16:33
yam276: 恐怕只有群組長自己知道了... 05/28 16:34
AkikaCat: 實際上確實是如此,我們在這爭這個沒用 XD 05/28 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