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oLiao5566 (包先生)》之銘言:
: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當然,我一直以來都與人為善。
: 哲學討論或就真理的論辨豈還須顧慮是否要與人為善?
: 針對主題做討論,有就說有,沒有就說沒有,有這麼困難嗎 @@
所以對你來說,我指出概念不確定相符這件事情是一件難堪的事實嗎?
: : 嚴格來說,我不認為有傳統婚姻這種東西,這完全是人造的詮釋的東西。
: : 並非所有人都共享同一種傳統的理想型,這不是需要實證才能理解的。
: 你這句話不是打臉你自己嗎?
: 既然「並非所有人都共享同一種傳統的理想型」,
: 你基於自己對傳統婚姻的理解,
: 反駁天主教臺灣地區主教團對傳統婚姻的理解,其正當性何在呢?
: 你又如何代表一般民眾呢?
: 你又如何知道一般民眾內心在想什麼呢?
因為我直接認定不可能相符。
: : 不確定就是不確定,下面不是講很白了嗎。
: : 如果主教團這麼確定,那很顯然他門的立場是更加不利的。
: : 因為他們有義務要說明甚麼是「傳統」「婚姻」。
: 不確定是你自己講的,你反過來說主教團的立場顯得不確定,
: 是昏頭了嗎?
: 而基於他們的說明,他們對傳統婚姻的理解,難道還不夠清楚嗎?
其實不是很清楚耶。
: : 很簡單,因為重新發現,重新反省了才會變更見解。
: : 而立憲者的認知是否等於憲法的精神本身? 我認為不是。
: : 因為歷史的發展而對於人類的苦痛、錯誤、甚至智識限制,
: : 憲法與憲法精神本身必須依據時代不同,重新回顧並反省當下的事件與權利的樣貌。
: : 這也是為什麼憲法需要去解釋,
: : 當原本法律中未被明視的矛盾被發現了,憲法才有不得不回應,被推在火線前緣的可能。
: : 只是這樣矛盾或說是衝突未被發現前,是否代表原有的矛盾與衝突不存在?
: : 而以同性伴侶而言,你很難說他是一個晚近才發生的社會現象
: : 在不同的歷史痕跡、文獻都能找到蛛絲馬跡。
: : 如果異性配偶有結婚的自由,沒有道理說同性配偶沒有結婚的自由。
: : 差別只是我們是否願意讓所有人進入婚姻,這是一個政治認同的問題。
: : 過去的社會認為同性配偶的雙方,或說是性少數不是一個值得保障的人群如此而已。
: : 平等是否是不存在的權利?應該不會有人說其不存在。
: : 除非你說本來所有人都不能結婚,那這個權利就是被新造的。
: : 至於人數與親屬的限制,歷次的釋憲是否即代表立憲者同意這樣的限制?
: : 我們可能只能說,我們還沒有處理人數與親屬的限制。
: ^^^^
: 可見你並不否認立憲者當時也認為通行的民法並未違憲。
: 既然並未違憲,亦即立憲者並不認為同性伴侶、多人伴侶與近親伴侶
: 享有與一男一女伴侶同等的結婚權利,
: 你所謂渠等於憲法施行時即享有該等權利,恐怕是你自己講爽的吧?
: 「如果異性配偶有結婚的自由,沒有道理說同性配偶沒有結婚的自由」
: 誰跟你講的?
: 本屆大法官固然基於其對平等權的理解變更對於婚姻的見解,
: 認為民法限制同性伴侶不能享有與異性伴侶之婚姻般,
: 享有「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 之權利,係屬違憲。
: 然而其並未強制立法機關將同性伴侶之結合納入婚姻之範疇,
: 只限制立法機關應制定保護同性伴侶上開權利之法律,
: 亦即就本號解釋,立法機關仍得制定專法或是在民法另闢章節保護之,
: 只要足以保障同性伴侶之上開權利即可。
: 況且,你何不把你這句話拿去伊斯蘭國家
: 或修憲確認婚姻限於一男一女的國家講呢?
: 「我們還沒有處理人數與親屬的限制」
: 你眼睛有事嗎,還是根本就無心觀看我引用的大法官解釋?
簡單來說我們討論的是平等權審查。
那就要討論:
1. 分類的種類
2. 分類的理由
今天另立同性伴侶法等專法是否可以通過嚴格的審查標準?
假設我們設計一套同性伴侶法。
這些同性伴侶有難以適用民法的嚴重衝突嗎? 顯然沒有。
如果可以修改民法,為什麼需要另外分類制定規範?因為單純歧視。
要給同性伴侶保障,但是另外生專法給你,權利清單是否平等?不知道,可能不會。
因此根本可以無法理解,專法給予平等保障,可通過嚴格審查標準的檢驗。
在異性婚姻不受干擾的前提下,一個制度上隔離的必要性,我看不見。
不過,你覺得這可以通過嚴格的審查標準嗎?
大法官解釋確實沒有明示應該如何立法,但是很明確須依據嚴格審查標準的指示。
我倒是滿想知道怎麼立法可以通過嚴格審查標準,但又是訂定同性伴侶法?
: : 1. 既然婚姻不應受性別限制,同性配偶身分關係也及於其他親屬與家庭關係權利義務。
: : 2. 基於平等權嚴格審查標準,無合理充分理由自不得為其他權利義務之差別待遇。
: : 會認為不及於其他,所以大法官解釋不對收養表達意見只是單純的字面解讀。
: : 不表達意見,不做成結論,但是告訴你要用嚴格審查標準。
: 不是單純字面解讀,而是大法官就是這個意思,
: 在簡短的解釋文裡面該意思呈現得更明顯。
所以你要說我說的不對嗎?
: : 不需要關門阿,照著做不就好?不然是要逾越專業倫理嗎?
: : 不專業的機構還要讓他用宗教自由的名義傷害其他受服務對象嗎?
: : 要傳教就自己好好傳教,搞機構來荼毒第三人幹嘛?
: 搞機構來荼毒第三人?
: 你要不要把這句話拿去跟受到天主教機構幫助的第三人講?
機構服務的合法性是基於公益性與專業去服務第三人,而不是自己的宗教自由。
如果服務不具公益性,也不考量專業倫理,那政府也不需要支持或給予優惠待遇。
若動機是出於宗教,自己知道就好,跟受服務對象無關。
特別推銷自己的宗教理念,在助人工作倫理中是被禁止,與嚴加檢視的。
: : 然後呢?
: 然後代表你不是法律專業,民法不熟。
: : 改進收養的法律但是卻造成利害關係人受歧視的法律?
: : 要改進收養,應該是讓有能力與資格的人進入收養的配對環節,
: : 而不是把有能力的與資格的人排除,
: : 依據研究同性伴侶的教養能力並未遜於異性伴侶。
: 此論述並未有足夠的研究支持,且亦有研究持相反的意見。
目前各專業學會,幾乎都認為同性伴侶的教養能力並未遜於異性伴侶。
: : 所以教宗認為一個更好的法律其實無法避免應該納入同性伴侶收養。
: : 因為僅靠異性戀並無法支撐一個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社會。
: 縱使「僅靠異性戀無法支撐一個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社會」為真,
: 教宗已明示,此乃政策與法律的問題,
: 無關乎兒童只由異性戀收養與否。
: 況且,怎能確定多增加同性伴侶收養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 很不希望當孩童知道自己有機會被國外異性伴侶收養,
: 卻被國內的同性伴侶收養時,
: 其長大後反過來上網 po 文說:
: 我知道這樣很不孝,但我還是得說,我寧願住在國外,由異性伴侶收養。
所以前提是你支持教宗的說法來證明自己的確信?
還是我們應該處理的反而是教宗的那個前提?
兒童最佳利益在於促進孩童的生存、教育與社會發展。
依據CRC,國家應該確保所有公私部門都遵從這樣的原則。
2014年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判決,這個案子是這樣:
有個收養人 曾經有犯罪紀錄,但是國家禁止有犯罪紀錄的人提出收養申請
但是因為俄羅斯聯邦家事法主張有犯罪紀錄者不能收養,
所以該申請人申請收養,不為國家所允許。
而法院最後依據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認定,直接以犯罪紀錄拒絕收養申請,
這類規定並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除非該犯罪紀錄有明顯違反兒童利益的可能性,
例如違反性自主或是其他更嚴重的刑事犯罪。
也因此對於收養人的資格,應該評估其教養能力與社會支持系統是否有利被收養人,
不應該以特定分類直接拒絕,刑事紀錄如此,而性傾向亦是如此。
依據國內收養優先原則,以及避免人口販運,應該以國內收養優先,
如無法媒合符合國內人選,才辦理跨國收養。
如果國內媒合成功,就沒有有機會被國外異性伴侶收養這種事了。
以台灣來說國外出養的比例依舊很高,近五年來,國外收養幾乎是國內的兩倍。
不過我不覺得跨國收養有甚麼不好,但是國內自己不提高收養,
卻整天往外送,明明教會這打同性婚姻會少子化,現在又不擔心小孩去了國外?
還是因為反對同性伴侶,人口結構老化也是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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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對不起搶了你的男人。
ME:不,你幫我省了約定清除大型廢棄物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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