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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 訴更四 字 000026 號 本件原告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特別規定申請買回被徵收土 地,只要被告未依徵收期限開始使用,原告即得申請買回被 徵收土地,被告即有義務准予買回之申請而不得拒絕 [徵收後沒完工,被抓到把柄] 被告若准予買回,系爭土地即回復原告所有,即如同回復未 徵收前之原始狀態 [這些地主要買回所以請拆校還地] 從78年徵收至90年12月31日彰化縣政府沒有依照規定使用 91年1月1日即違法使用,地主有收回權限 [違法使用,光這幾條我是地主我也要求買回 ,畢竟當年徵收價一坪才6000] -- 印表機有問題按這裡 https://goo.gl/4tOH1c 網路賺錢術按這裡 https://goo.gl/iv6xi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3.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angHua/M.1487401987.A.FE4.html ※ 編輯: bubrother (106.1.3.95), 02/18/2017 15:15:40
ihsun : 如果要買回不能以78年市價算吧? 02/18 15:35
dj720c : 最後會用現在的行情再徵收一次,怎麼可能拆校還地 02/18 15:41
bubrother : 市價徵收最少要花4億5千萬買地 02/18 16:02
bubrother : 地主買回當然是以78年徵收地價算 02/18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