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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里長候選人買票 低收選民500元賄款已花光 彰化檢警查賄又有斬獲,檢警日前接獲情資,首次參選彰化市某里長的吳姓候選人(56歲 )涉嫌透過前任老里長當樁腳現金買票,檢察官陳宗元指揮彰化縣刑大偵第三隊、彰化分 局偵辦,昨日檢察官陳宗元、施教文、莊珂惠、劉欣雅指揮警方搜索候選人及樁腳住處, 並傳訊選民。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淑媛指出,候選人除自行買票,也交付現金5萬元給曾任里 長的許姓樁腳,以每票500元行賄,吳姓候選人、樁腳與多名選民都坦承行賄或收賄,有 部分選民為低收入戶,經濟狀況差,收下500元賄款早已花完,但檢警仍查扣選民繳回的 4500元、與尚未發放的3萬元賄款。檢察官複訊後,將吳男及許姓樁腳依違反《公職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分別諭知5萬元、3萬元交保。 該案搜索候選人及樁腳住處、傳訊選民,有里民向《蘋果》投訴,其一家三口沒有賣票, 卻被警方持傳票帶回分局製作筆錄,偵訊期間也不能要求看相關的證據,且未要求聘請律 師,卻有法扶律師到場。到底,里民面對調查,有哪些需要配合?那些權利可以主張? 律師廖國峻說,若里長候選人涉嫌賄選,即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行 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罪,收賄之人則可能構成刑法第143條之投票收賄罪,最重可判3年,檢 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協助辦案,依刑事訴訟法第71-1規定,司法警察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 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訊問,故警察需出示通知書始屬合法傳喚。且民眾如果有正當理由是可 以不用配合,警方則應報檢察官核發拘票,民眾救需要配合調查。 廖國峻提醒,犯罪嫌疑人有權選任辯護人,在辯護人到場前得拒絕接受訊問,而具有原住 民身分或是低收身分的民眾,也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律師協助。但在偵查階段,依據偵查不 公開原則,民眾無權要求檢視證據了。(鄧惠珍、詹智淵/彰化報導)(鄧惠珍/彰化報 導)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1114/146618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45.7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angHua/M.1542249910.A.A95.html
OrzOGC: 檢舉就有50萬了...笨 60.249.84.61 11/15 10:57
bybe: 才500 117.19.228.161 11/15 10:59
lazzyding: 在彰化這種講人情的地方還敢檢舉嗎 36.232.24.147 11/15 11:09
lazzyding: 案子還沒過 檢舉人訊息先曝光比較可能 36.232.24.147 11/15 11:10
DLHZ: 說個笑話 偵查不公開 140.127.41.248 11/15 11:39
tws70706: 說個笑話,台灣司法最保護證人 42.76.232.109 11/15 12:26
yu1111116: 哪一里的啊? 118.99.178.217 11/15 12:33
hds54: 十選一 111.253.13.231 11/15 12:59
mobetam07670: 姓吳首次參選的 年齡56 140.128.144.36 11/15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