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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木櫃28萬遭竊 他案發前在附近走走遭法辦 法官打臉 自由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田中鎮一陳姓人家,把28萬3000元現金藏在屋子一樓玄關旁的木櫃內,不料房子遭人侵入,現金不異而飛,屋主報警,警方「以車追人」,從犯案時間前尋找可疑的嫌犯,剛好一名黃姓慣竊,在案發前深夜曾在屋主住家附近徘徊,又幾次騎車經過,警方遂將他依竊盜罪移送法辦。結果該案在彰化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檢警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黃男有進入陳姓屋主的住家行竊,因此判處黃男無罪。 該案發生於前年12月22日,當天早上7時10分,女屋主在廚房煮早餐,因見廚房的氣窗遭人破壞,懷疑有人侵入,她立即到前門玄關旁的木櫃查看之前放在裡面的27萬3000元現金,結果全數不異而飛,竊嫌只留下一只裝錢包包內的平安符。 警方到場蒐證,並未採集到可疑指紋,只能從路口監視器尋找可疑的涉嫌人,警方發現案發前深夜從凌晨0時至4時,黃男獨自一人行走在受害屋主周邊,又騎車經過,受害人向警方說,黃嫌素行不良,在地方名聲甚差,多次闖空門和竊盜被抓和被關,此竊案應與他有關。屋主堅持應該將他移送。 但該案在彰化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證據力薄弱,法官說,被告雖然有多項竊盜前科,惟其品格證據,倘與其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則可容許檢察官提出供為證明被告犯罪之動機、機會、意圖、預備、計畫等事項之用。被告之品格證據應非可毫無限制用以作為證明被告有無犯罪之用,縱使被告另有涉及其他案件,基於「證據裁判法則」,自非可僅憑此等品格證據、前科資料資為論罪科刑,亦難僅以被告另涉竊盜案件即認本案犯行亦為被告所犯,因此判處被告無罪。 https://news.ltn.com.tw/news/Changhua/breakingnews/457191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3.39.2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angHua/M.1707024094.A.DAB.html
vanqish: 這移送的理由真是了得 02/04 14:12
movieghost: 要是他去銀行前走走 呆帳務黑洞就都他背了 02/04 15:10
zxcc79: 樓上讓我想到一個搶銀行然後回家看新聞的笑話 02/04 16:09
ilovesnow: 所以家裡沒監視器,遭小偷一輩子都破不了案 02/04 23:45
HuaLan: 警察本身也就是一般人而已,一般人也會這樣子看人 02/05 00:35
HuaLan: 只是這種單純臆測沒實際證據的也敢直接移送真的是蠻蠢的 02/05 00:36
qmaper: 反正屋主要求警察就先移送~ 02/07 09:54
qmaper: 應該是檢察官怎麼會起訴才對 02/07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