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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摘要的判決書: 本件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94 號)之摘要內容如下: 判決概況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原告:南瑤宮(法定代理人:彰化市公所 林世賢) 被告:黃火之繼承人(黃森龍、黃烜郎等共 11 人)及吳素貞 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判決 結果:原告之訴駁回(原告敗訴) 爭執焦點與事實 原告(南瑤宮)主張被告等人繼承其父黃火與原告間之不定期租賃契約,占用南瑤宮 所有之土地經營「金紙舖」。 原告主張: 一、該土地租賃並非以建築房屋為目的,故可依民法第 450 條隨時終止租約。 二、被告自 104 年起積欠租金達 88,000 元。 三、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清空土地物品、返還土地,並給付積欠租金及不當得利。 被告則抗辯: 系爭金紙舖早在民國 30 幾年即存在,且是由其父以 40 萬元頂讓而來,租金性質實 為捐贈給武館或義消之費用法院判斷理由(原告敗訴原因)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之核心理由包括: 一、適用土地法第 103 條(租地建屋): 經查,系爭金紙舖為「木造房屋形式之賣 店」,屬於不動產(定著物),並非單純擺設攤位。因此,本件屬於「租用建築房屋 之基地」,受《土地法》第 103 條保護,出租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積欠租金達兩 年以上),否則不得收回土地。 二、不構成欠租責任: 法律規定若租金約定由出租人親自收取(往取債務),而出 租人未前往收取,僅構成出租人受領遲延。原告片面制止相關單位南瑤宮振興社) 向被告收租,導致被告無法交租,這不能歸責於被告,因此被告不負欠租責任。 三、終止租約無效: 原告未能證明有《土地法》第 103 條所列之法定收回理由,且 被告亦無欠租責任,故原告單方面終止租約不合法,被告仍有權占用土地。 -- 民國三十幾年就在那裡了,果然是在我出生前 南瑤宮正式變市公所管理則是在民國44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36.2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angHua/M.1770199583.A.C28.html
ccdg: 市公所敗訴? 02/04 18:11
一開始打官司的時候啦,新聞不是有寫,林世賢說有改變訴訟策略 再告一次,就勝訴了
ccdg: 新聞說金紙舖一直有交錢給振興社,但振興社是擁有南瑤宮產權 02/04 18:15
ccdg: 或管理權嗎? 02/04 18:15
後來上訴,南瑤宮就以振興社沒管理權為由,改由南瑤宮收租金 法官說,你不讓振興社收租金,你自己又拒收租金 表示被告不是惡意不繳租金,所以還是不能拆人家的建物 再後來台中高分院二審,判決南瑤宮部分勝訴。 認定該金紙舖只是「動產攤位」而非房屋,且轉讓經營權未經南瑤宮同意, 故現占有人(黃森龍等 3 人)屬於無權占有,應返還建物空間。
ccdg: 之前這什麼豬頭法官!公所都說不要出租了,還要收什麼租金? 02/04 18:43
ccdg: 付給振興社是什麼道理啊?租約要給南瑤宮才算數吧 02/04 18:43
ccdg: 所以被告的理由就是用違建在先,然後公所不能拆除!怪不得會 02/04 18:45
ccdg: 整修了 02/04 18:45
我的理解是,付給振興社是上個世紀他們就講好的契約 畢竟這是快一百年的事了...
apple123773: 快百年喔 怕XDD 02/04 19:07
ccdg: 查到的新聞,南瑤宮早期也是各方角頭介入。還好後來公所有 02/04 19:10
ccdg: 介入管理,才沒有變成黑道掌控 02/04 19:10
ccdg: 每人的信仰不同。我個人是覺得南瑤宮非常靈驗,也感恩媽祖保 02/04 19:11
ccdg: 佑 02/04 19:11
補充一下當事人家族的說法 https://i.meee.com.tw/lPeWdOt.jpg
※ 編輯: widec (1.165.36.247 臺灣), 02/04/2026 19:53:10
k44754: 可是阿鬼,現在廟就是市府的= = 02/04 19:57
k44754: 「缺少繼承人印章」,所以就是站不住腳啊 02/04 19:58
LPbro: 真複雜 02/04 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