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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7709 房思琪留下的兩難:案件報導、評論是促進公共利益抑或消費受害者? 2017/05/06, 社會 ┌────────────────────────────────┐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 │ │ │當女作家家屬藉公開女兒的受害經驗,期社會發揮公平正義,官方、媒體│ │及社會大眾肯認報導此案的公益性後。民眾的評論方向理應自女作家的生│ │平追蹤、女作家的照片曝光中離開,轉而進入到公共議題的討論中。 │ └────────────────────────────────┘ 文:周妤靜 衛福部日前針對女作家自縊案後,家屬透過出版社發表的聲明[1]提出疑義,認為出版 社的聲明違反《性侵害防治法》,未保護受害者個資,並透過地方社會局去電要求出版社 將聲明下架,研議對出版社進行開罰,同時警告媒體若未保護受害者個資亦將予以開罰。 保護受害者個資與促進公共利益之辯論 衛福部及地方社會局稱出版社聲明違反《性侵害防治法》第13條-「宣傳品、出版品、廣 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 訊。」目的為保護受害者的法條中亦註明但書-「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 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前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 露第一項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第一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2] 於此事件,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媒改盟)與衛福部、社會局持相近立場,呼籲:「媒 體業者應嚴守自殺及性侵新聞自律準則,相關報導應善盡把關責任,依法隱去死者與其關 係人的全名、容貌及其他可資辨識身分的資訊,切勿參與消費死者自殺行為,應留給死者 及其家屬基本的尊嚴。此外出版該作家著作的出版業者,無論是否出於良善動機,都不該 藉此悲劇事件做出揭露死者個人資訊的不當聲明,更應避免藉機鼓吹購書的行為,造成消 費死者的不幸。」[3] 事件中另一種聲音來自網路媒體《上報》撰寫的社評-《官僚在糟蹋女作家父母》,社評 內文引用《性侵害防治法》第13條的但書:「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 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質疑地方社會局作為主管機關,如何主張出版社 的聲明不具公共利益? 對此,社評進一步提出論述:出版社聲明的內容包括「希望社會上不要再有第二個房思琪 」-預防下一位受害者產生的目的性,正符合社會公益的角度;此聲明亦促進檢調單位開 啟調查,有機會以法律制裁疑似性侵不只一位未成年女性的補教老師,再依循案件的脈絡 ,甚有機會發現案件結構性成因:補教老師利用女學生崇拜心理而發展出的誘姦性侵事件 ......,若據此印證其非個案,得促進家庭社會重視相關問題,有機會加以預防,更能要 求政府建立體制,織補社會安全網保護學生,這一切怎不符合所謂的「社會公益性」? [4] 於網友、社會評論的聲浪中,不乏指控官方的判定乃替加害者大開保護傘,替加害者圍事 之言論,亦有道德批判衛福部與社會局對於沉痛中父母的告白不予以尊重,形同對於受害 者家屬的壓迫。網友、社會評論對官方的指控,在缺乏證據之下僅可作為一種假設,假設 是否為真,仍需媒體針對衛福部、社會局的後續行動進行追蹤與曝光,控訴尚有確切依據 。 其實不論《性侵害防治法》的法條或媒改盟呼籲的「內容」本身,皆確實站在保護受害者 的正確立場上,但該「內容」被擺在此事件的脈絡中,用為指控出版社、女作家父母,卻 反受社會詬病。 在引發社會輿論及新聞媒體的追蹤、討論過後,5月4日官方改變先前判定。衛福部次長呂 寶靜接受媒體採訪表示,請教各界意見後認為此案符合公益目的,可不受性侵害防治法隱 匿被害人姓名的限制。[5] 公共利益的正當性是否淪為媒體消費受害者之擋箭牌? 媒體報導此案的「目的」經官方後續認定,確實具有公益性;然案件的報導「內容」是否 有效促進社會公益仍應受到各方檢視,否則當媒體高舉「公益性」大旗,不斷連結自殺與 懲罰加害者之間的關聯性,甚至將女作家自縊解讀為「死諫」等不負責任、無根據的報導 ,可能帶來負面的模仿效應,影響憾事的發生;鉅細靡遺地描述案情細節,亦可能刺激有 相似經驗者不停回想、陷入痛苦的經驗中,使其身心靈更加脆弱。以上不當的報導內容, 其結果皆可能帶來「非公益性」的效應。 針對此案,筆者作為閱聽者,認為社會真正需要的公益性報導內容應具備以下三種方向: 1. 監督政府、民代 以衛服部、社會局最初的判定為例,社會擔憂官方與加害者有不當勾結,擔憂其判定形同 壓迫受害者家屬......此時即需要媒體記者挾民眾質疑去質問官方的判定基準、相關依據 ,確認官方除了提出《性侵害防治法》作為保護受害者的立場外,是否有其他積極作為。 而以民代辦理記者會揭露加害者為例,媒體記者應據實播出記者會內容,不應為民代消音 、打碼,因民代之言是否屬實應由媒體紀錄,使民代的發言得對全民負責,媒體記者亦應 追蹤、紀錄民代的控訴依據,使民眾得自行衡量其來源、根據是否可信。報導最終需強調 在法律定讞加害人的罪責前,應保持無罪推定原則。 對於非個案的補教師性侵事件,社會大眾期待政府、民代提出預防措施,新聞媒體應於此 時搭起公共討論平台,請官員提出預防案件發生之規劃或具體做法,邀請社會大眾參與討 論。 2. 提供預防性侵之專業論述 邀請具性侵害防治專業之團體於報導中發表性侵害防治策略、建議,例如實施性教育的必 要性、家庭親友等親密關係間應如何互相支持,使愛情得往健康安全的方向發展等等,以 透過報導建立社會預防性侵害事件的正確態度,提升社會對於該類型事件的了解程度、擴 充相關知識。 3. 提供創傷者救濟資源、管道 受性侵或類似經驗所綑綁的痛苦及對抗精神疾病的痛苦,需要大眾積極的理解與扶助,避 免受害者因無法承受痛苦而導致遺憾的發生,筆者期待媒體報導搭起理解其痛苦的橋樑、 平台,提供性侵被害人創傷復原管道及資源及精神科醫師的專業建議。 以知識的傳遞消弭歧視、突破社會大眾的認知框架,尤為新聞媒體的職責之一,遂媒體於 報導中應以身作則,避免指責受害者或將其標籤化的情形,以提供社會正確的態度。 案件的發生不免帶來社會恐慌,媒體的報導若得於此時發揮安定人心的功效,即可透過報 導「內容」真實促進公共利益。 公民的媒體素養 媒體素養在資訊爆炸、人人皆為媒體的時代顯得特別重要。具備媒體素養的公民可分辨新 聞報導及評論內容的真實性、公益性,有能力解構非公益性訊息對社會造成的威脅與後果 。能落實「拒看、拒點閱、拒轉載」的行動,而使好新聞「被鼓勵、被分享、被討論」, 創造良幣驅逐劣幣的果效,以提升整體新聞環境。以「行動」保護受害人。 以此案為例,媒體素養有助釐清報導內容是促進議題討論抑或消費受害者造成二度霸凌。 關於促進議題討論,筆者上段文中所提供的幾個方向可做為參考;關於消費受害者造成二 度霸凌,則須追溯到文初保護受害者的正確立場上。當女作家家屬藉公開女兒的受害經驗 ,期社會發揮公平正義,官方、媒體及社會大眾肯認報導此案的公益性後。新聞的發展方 向、民眾的評論方向理應自女作家的生平追蹤、女作家的照片曝光中離開,轉而進入到公 共議題的討論中。避免翻騰家屬的生活,造成更多的心痛,以回應家屬對於公平正義的期 待。 參考資料: [1]游擊文化代轉聲明 [2]全國法規資料庫-《性侵害防治法》第13條條文內容 [3]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聲明稿-作家殞落媒改盟呼籲:維護人格尊嚴勿消費與公審 避免擴散責備受害者效應 [4]上報-社評:官僚在糟蹋女作家父母 [5]東森新聞雲-林奕含事件為何符合「社會公益」?衛福部次長這樣說 責任編輯:彭振宣 核稿編輯:翁世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2.175.2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en-Hsing/M.1494164155.A.F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