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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0823/994748.htm#ixzz6PDZ09F8t 房思琪書有「原始版」!南檢5264字聲明稿7關鍵曝光…陳星不起訴 2017年08月23日 01:10 ETtoday新聞雲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地檢署經過113天偵察,22日上午針對女作家林奕含輕生案件開記者會,宣布對遭民 眾舉發的補教老師陳星以「不起訴」處分。南檢以5264字聲明稿解釋不起訴的幾個關鍵原 因,包括女友人證明當時兩人互動如情侶,林從未說自己被性侵,且生前還有小說電子檔 ,似乎為「房思琪」原始架構版本,內容證明陳國星所指,二人之間並無強制性交等話, 並非全然謊言。加上林奕含父母不願提告,因此對陳不起訴。 林奕含在今年4月27日自殺身亡,雙親透過友人發聲明,指女兒曾遭一名補習名師引誘性 侵,多年來走不出陰影,心情憂鬱,引發社會輿論。由於林奕含父母不提供林女生前遺留 的個人日記、手札文件與電腦等相關資料,也不想提告;檢方只能依職權範圍找通聯紀錄 、林女就醫紀錄及電子郵件、網路等資料。 台南地檢署接獲民眾告發後,5月1日分案指派檢察官偵辦,22日宣布偵結,對外說明。檢 察官調閱林奕含於98年底、99年初完成之「初戀」、「死情書」等小說作品、陳國星行動 電話、雙方通聯紀錄、及林奕含於部落格臉書發表的文字紀錄、友人LINE的訊息紀錄、訪 談紀錄、手札等,作為分析比對資料,查出幾個關鍵不起訴原因: 1.林女死亡前1、2天,曾以臉書傳訊聯絡、見面大學好友A12,證人A12稱林姓女子罹有精 神疾患,經常想要自殺,當日即表示想自殺等語,是即難認林女的自殺與曾遭性侵害有關 。 2.根據通聯紀錄,陳國星與林奕含認識時,林早已逾16歲,因此並無犯下與「 未滿14歲 或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等罪嫌」。 3.南檢認為,陳國星雖因收受補習學費而對林女有教育的地位,然對林女的在校成績乃至 於其後參與大學學測,並無任何決定權柄,且林女亦可自由決定前往上課與否,甚亦可不 參加上課聽講而僅課後觀看上課錄影內容,尚難認陳有何利用權勢之可能。 4.林女於台大醫院第一次住院(98年11月25日起)的病歷資料可知,林女其有長期偏頭痛 及憂鬱症等病症,是因位自台北醫學院休學,及希望成為作家的志趣,加上補習班國文老 師陷於戀情等事,沒得到父母認同,與父母關係緊張,並於住院前一天與父母發生衝突後 ,服藥過量,經送急診治療並收住精神部病房,該次住院病歷也沒提及有遭性侵害的內容 。 5 .然查:林女於98年底、99年初,即完成名為「初戀」、「死情書」等作品,業據證人A4 、A8、A24及林女之父分別證述於卷,經勘驗證人A4所提供之該小說「初戀」的電子檔, 該電子檔文件建立日期為99年間,存檔者顯示的英文姓名,經確認該二部作品是為林女作 品。 南檢認為,「初戀」小說內容,應是「房思琪初戀樂園」原始架構版本,該書女主角姓名 也為「房思琪」外,主要情節也是以高中女學生為主,描述與某補習班年長已婚國文老師 合意交往,被父母發現而嚴厲責罵並加以阻止,女主角被迫斷離,並服藥自殺,其後經送 至精神病院治療。 該等情節除了與證人A4、A8等人所述,林女與陳國星間交往經過相似外,甚且與陳國星所 述,林女第一次入住台大精神病房期間,有按照林女母要求,傳簡訊分手內容一致。 再參以「初戀」原版小說內所用的文辭,也都與「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及其部落格文章中 所出現的文辭相類,檢方認為「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內容描述情節是否屬實,還需要斟酌 。 6. 另外,根據林奕含國中、高中與補習班好友的證詞,表示林奕含曾以「男友身分」介紹陳 國星給她們認識,當時兩人互動親密,林說她真的很喜歡陳國星,也從來沒有跟友人說過 她遭性侵害。 調查過程中,一位代號「A4」者為林奕含國中一年級起認識的好朋友,被林奕含部落格文 章稱之為「世世」;另一名證人「A8」者是林奕含國小時認識的好友,部落格文章稱之為 「采」。 「世世」到庭證稱,剛上大學時,林奕含約其以及「采」至台北華山文創園區的披薩店, 向兩位介紹陳國星是她的男朋友,且互動相當親密,當時林奕含也說明自己非常喜歡陳國 星,也從來沒有說到曾遭到性侵。 「采」向檢方證稱,上大學時只有見過陳國星一次,林奕含約其、「世世」與陳國星共4 人,至台北華山藝文中心內餐廳見面,兩人互動猶如交往,且願意介紹男朋友陳國星給其 認識,林奕含從來沒有透露說遭性侵。林奕含與陳國星還沒分手前,第一次就住到精神病 院,期間也都有說明曾與陳國星發生性關係,但沒有提到被迫情形。南檢因此認為陳國星 所指二人沒有強制性交,並非全然無稽。 7. 檢方調閱病歷紀錄,林奕含收住於精神部病房時,沒有提及遭性侵害,根據過往心理諮商 紀錄,顯示林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等詞語,但也曾表明認為「就是一場戀愛」經 驗等語,難認定發生性行為時,林是否有違背性自主意願,因此難以此提出強制性交之罪 名。 陳星看完南檢巨細靡遺地調查報告後,22日深夜也表明,23日決定親自出來開記者會,為 113天來的爭議做說明。 臺南地檢署偵辦陳O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結案新聞稿 發稿日期:106年8月22日 http://www.tnc.moj.gov.tw/ct.asp?xItem=484586&ctNode=32375&mp=0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90.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en-Hsing/M.1592023822.A.A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