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ibu (難過)
看板Chiayi
標題Re: [新聞] 殺警案員警李承翰父親 今晚抑鬱過世
時間Sat Jun 6 10:08:33 2020
※ 引述《vinmo (小強)》之銘言:
: 媒體報導跟輿論討論,
: 都一直將重點擺在「無罪」這兩個字上面,
: 因為許多人觀念還是「無罪」就是沒有做(壞事),
: 或者不用負責、不用處罰,
: 例如高官貪污,收買法官,法官就判他無罪之類的。
: 但這個案件是很好的法學教育機會,
: 法官判無罪有很多種意義,有可能是:
: 1、他沒有做這件事
: 例如人真的不是他殺的,這是一般人最容易理解的。
: 2、他有做但他不是故意的
: 某些罪不處罰過失犯,例如誤拿別人的東西,
: 不是故意偷拿的,那就無罪。
: 3、他有做但有阻卻違法事由,
: 例如有人攻擊我,我合理反擊(正當防衛),
: 或例如歹徒駕車衝撞,警察開槍制止(緊急避難/依法令行為),
: 這種案件,反而民眾可能會希望法官判無罪。
: 4、最後就是他有做,但他沒有辦法為他做的事情負責,
: 不是只有精神疾病患者才可能這樣無罪,
: 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4歲之人之行為不罰,
: 所以今天若有13歲的人隨機殺人,起訴也是判無罪,
: 不代表他沒做這件事,也不代表他沒做錯事。
: 刑法第19條本來就明文規定: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法律會這樣規定,因為世界上就是有這種事情存在,
: 就算你覺得這樣規定不好,那也不是法官的問題,是立法委員定的,
: 所以很多人說,要罵就罵立委。
: 當然,這個案件還是可以思考:
: 1、被告真的有達到刑法19條的嚴重程度嗎?
: 還是他其實心智正常,只是裝瘋賣傻,法官、醫生都被騙了?
: 有可能,我不敢說絕對不可能,
: 但即使如此,這個案件還是可以透過上訴,
: 讓高等法院的法官再來審一次看看,並非已經無罪確定,
: 而且,即使法官被騙了, 前提是醫生也被騙了,
: 連專業的醫生都被騙,法官被騙其實也不能過於苛責,
: 我想這距離所謂恐龍法官、法官亂判害死人,應該還有一段距離。
: 2、被告真的有嚴重精神疾病,那只能判無罪讓他趴趴走再亂殺人?
: 首先,若有仔細看判決、看新聞應該都知道,
: 法官除了無罪,有判監護5年,
: 這是刑法第87條
: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法律同時規定監護期限就是5年以下,
: 如果你覺得法官判監護5年太短,那真的不是法官的錯,
: 就跟之前八仙塵爆案,負責人呂忠吉過失致死被判5年一樣,
: 已經判到最頂了,再有意見,請跟立委說。
: 案件還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地方,
: 不是說法官判的都對,
: 只是今天死了一個警察,
: 結果民眾對於這個案件的關注,
: 還是只停留在「就跟其他殺人案件一樣,把被告判死刑就好了」,
: 那才真的很不值。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12.219 (臺灣)
https://www.cyc.moj.gov.tw/297563/297690/297696/782277/post
(嘉義地檢)有關殺警案公訴檢察官論告書
這份是嘉義地檢署的論告書,公佈至今點閱次數只有254次
院檢攻防的結果,通常只有呈現在判決書上,而判決書是由法官書寫的,
他會用各種說明來證明其判決的理由,但過程中不一定會將檢方所說的理
由完全敘明,也因此大多數的判決書,依照其思緒看下來,很容易就會偏
向法官的說明。
而其中院檢爭論的一個點,就在於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
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此為判決書內容
且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的控制能力,當時到底好
或不好,我沒辦法確定,但基本上一定是有缺損的,因為一
般的精神分裂個案,他們就是衝動控制能力可能都會變差,
這是絕對的,一般人都會這樣,他們絕對比一般人都更差了
,而他受他的幻覺影響,1;33m一定會有減損,但你要問我到什麼
程度、是否完全喪失控制能力,我沒辦法確定的回答等語綦
詳(見重訴卷五第34、49、102頁),可知鑑定人雖認為被
告當下衝動控制能力,
有所減損,但無法確定減損之程度,
是否完全喪失控制能力,足徵被告行為時之控制能力,雖有
相當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完全喪失控制能力之程度。
5.綜上,本院綜合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鑑定報告,以
及被告案發時在案發前、後,整個過程中之思考、反應、行
為、言語等等,以及當時之環境情形等一切情狀,堪信被告
其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等意識能力,
於
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至其控制能力,雖有相當減損,但未達不
能控制、完全喪失控制能力之程度,揆諸刑法第19條第1項
規定,其行為不罰,應為無罪之諭知。
法官認為,雖有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完全喪失控制能力程度,
然後以19條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
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判無罪。
但檢方也認為,未達不能控制,完全喪失控制能力程度,也不一定
到第一項的標準,請看第二項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
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如果是此項,較常見的就是從死刑變成無期或有期徒刑
鑑定人也說,被告當時確實有精神障礙,但鑑定人也沒辦法確定減損
程度,也未達完全喪失控制能力程度。
判決要用19條第一項?還是用19條第二項?
這就是由法官綜合各項結果做出心證後裁定,依照審理的內容,我個
人看法,用第一項還是第二項,都有其理由,而法官則以第一項為主
做出判決。
為什麼判決書上都有寫明法官名字,因為這是她的職業,她必須為自
己所做出的裁判負責,我不認為全部的責任都在法條或立法院,否則
法條定出來後就交給電腦審判就好。
為什麼會需要法院,法官是人來擔當,因為人擬定了法條,而這世上
有太多狀況需要人來思考裁判。
不是只有鄉民,對於這件案子,很多律師、檢察官等,都認為二審也
很有可能做出完全不同的裁判。
還是強調,一審的裁判並不是錯誤恐龍,而是有其思緒邏輯,但這是
一審法官的邏輯,很多人說要負責的是立法院,我個人認為法官也需
為判決負責,而二審法官的邏輯也許會和一審相同,也許不相同,他
們同樣也要為判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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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84.23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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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eibu (36.236.84.236 臺灣), 06/06/2020 10:10:20
推 whiteican: 地檢的點閱率真是少得可憐.... 06/06 10:30
→ seibu: 那也是他們的論點 希望法律人也能看看 06/06 10:35
推 kilof: 我跟你打賭二審絕對因為輿論翻盤 06/06 10:49
※ 編輯: seibu (36.236.84.236 臺灣), 06/06/2020 11:04:47
→ ddir: 翻盤有屁用 都多死一個人了 笑死 06/06 11:05
推 likebj: 法律不符合道德標準 06/06 11:49
推 ambrosio: 笑死,多死的那個人,也要算在這判決頭上? 06/06 11:49
推 EOTFOFYL: 國民法普教育應該列為國民教育必修科目 不及格不能畢業 06/06 11:55
推 thumbe70367: 我想知道的是法官能負什麼責?輿論壓力算負責嗎? 06/06 13:15
→ PsMonkey: 真的有人覺得法官會笨到不知道這樣判之後會有什麼輿論 06/06 15:52
→ PsMonkey: 等著他嗎? [遠目] 06/06 15:52
推 MrHeat: 1.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拘束 2.你以為法官眼界多寬? 06/06 16:06
推 PsMonkey: 鄉民不甩法律說話不受任何拘束 / 你以為鄉民眼界多寬 06/06 16:14
→ PsMonkey: 換個名詞其實也完全無違和,所以? 06/06 16:15
推 Andydream: 推薦此篇論述 06/06 16:51
推 kenshilon: 一命賠一命,這是很公平的幼稚園都會算的算數,會判無 06/06 19:55
→ kenshilon: 罪就是法律太廢不用解釋,別說誰的命比誰低賤 06/06 19:55
→ GAGA1: 一審再審根本浪費 時間成本 06/06 21:52
→ kazeho: 一命賠一命是漢摩拉比法典時代的觀念 06/07 01:53
推 EOTFOFYL: 有些人就是不願意跟著時代進步,這無解。 06/07 07:20
推 cyls62266228: 沒辦法一堆人活在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年代,多去看犯 06/07 12:56
→ cyls62266228: 罪學或法律那但對一些人沒用 06/07 12:56
推 coimbra: 一命賠一命的話,那些把小孩放在床上睡覺結果悶死的父母 06/07 13:57
→ coimbra: ,也都要賠命,或者那些騎車載孩子幾貼出門導致孩子受傷 06/07 13:57
→ coimbra: 死亡的父母。標準不要一直浮動啊 06/07 13:57
推 MrHeat: 以牙還牙 那性侵犯是要怎麼"還"? 重點是誰來執行? 06/07 14:24
→ MrHeat: 恐龍法官多 豬頭法盲也不少啊 06/07 14:25
推 calvincock: 其實還蠻高興這麼多人知事…只能希望未來這樣的事可以 06/07 23:26
→ calvincock: 不再發生 06/07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