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dhws: 既然你要爭論的不是Naturopathic Physician能否翻譯為自然 10/22 16:04
→ sdhws: 醫學的醫師,也不是討論以華盛頓州法律,自然醫學醫師的執 10/22 16:04
→ sdhws: 業範圍屬不屬於行醫/診療的行為,我從未要討論自然醫學療效 10/22 16:04
→ sdhws: 如何,這樣我就沒有什麼東西可以和閣下討論了,您可以繼續 10/22 16:04
→ sdhws: 原地跳針然後繼續一廂情願的玩稻草人謬誤,另外我說獸醫師 10/22 16:04
→ sdhws: 是“專為動物治病的醫師”,結果您又把這個醫師的意思曲解 10/22 16:05
→ sdhws: 成“人類的醫師”,這難到不是“歧義謬誤”,如果植物醫師 10/22 16:05
→ sdhws: 法通過,那麼植物醫師當然就是“專為植物治病的醫師”,因 10/22 16:05
→ sdhws: 為前面的“植物”二字已經限定了後面“醫師”所指為何,若 10/22 16:05
→ sdhws: 有人仍堅持將這兩個字偷換概念為“人醫”然後再去否定該論 10/22 16:05
→ sdhws: 述無異是歧義謬誤,閣下若堅持玩歧義謬誤的遊戲,我也沒有 10/22 16:05
→ sdhws: 什麼能和您討論的。 10/22 16:05
→ DaiRiT: Naturopathic Physician翻譯成自然醫學醫師又能如何?美 10/22 16:12
→ DaiRiT: 國人用你的中文思考嗎? 10/22 16:12
→ DaiRiT: 聯邦法寫那麼清楚,寫出哪些人是Physician,還清楚寫出Pra 10/22 16:13
→ DaiRiT: ctitioner of Naturopaths不是Physician。那跳針的是誰? 10/22 16:13
→ DaiRiT: 玩稻草人膠誤的應該不是我,是你 10/22 16:14
→ DaiRiT: 一直拿自己想的套到美國的情況 10/22 16:14
→ DaiRiT: 結果也沒問過也沒查過美國人腦中怎麼想 10/22 16:15
→ DaiRiT: 只是自己看看法規 擅自翻譯成中文 擅自定義為自己所想的 10/22 16:15
→ DaiRiT: 看到有Physician這個字 就認定他是醫師physician。 10/22 16:16
→ DaiRiT: 然後看到practice of medicine 翻譯成行醫 然後擅自定義只 10/22 16:17
→ DaiRiT: 有醫師才行醫 10/22 16:17
→ DaiRiT: 你用中文思考 人家美國人也用中文思考? 10/22 16:17
→ DaiRiT: 我哪需要偷換概念醫師為人醫,醫師法就寫得清清楚楚 10/22 16:18
→ DaiRiT: 不爽去當立委修法啊 10/22 16:18
→ DaiRiT: 定義上 獸醫師 植物醫師 醫師 就是不同的東西 10/22 16:19
→ DaiRiT: 還在那邊玩文字遊戲 說什麼專治動物的醫師 10/22 16:19
→ DaiRiT: 到底是要討論美國法規跟美國人所想的實際情況 還是 只想討 10/22 16:47
→ DaiRiT: 論翻成中文後你自己想像的? 10/22 16:47
推 sdhws: 我從沒有說只有physician才能 practice medicine,而是引述O 10/22 17:55
→ sdhws: xford language對physician的定義“a person qualified to 10/22 17:55
→ sdhws: practice medicine”,另外,CFR702.404是“employees'bene 10/22 17:55
→ sdhws: fits"底下的條文,其用意在於定義哪些physician是“員工福 10/22 17:55
→ sdhws: 利法”所指的對像,而非在定義誰不是physician,更不是被閣 10/22 17:55
→ sdhws: 下曲解成的“醫師法”,再說我說NMD不是“employees'benefi 10/22 17:55
→ sdhws: ts"所指的physician,但無可否認NMD在華盛頓州擁有Naturopa 10/22 17:55
→ sdhws: thic physician的名銜,且其執業方式包含在當地法律practic 10/22 17:56
→ sdhws: e medicine的範圍,請問這個論述有什麼問題?和閣下一直跳 10/22 17:56
→ sdhws: 針的"Naturopathic physician is not physician"有什麼關聯 10/22 17:56
→ sdhws: ? 10/22 17:56
→ sdhws: 而且我發這篇文的目的是在問台灣的中醫師或學中醫的人:“ 10/22 17:56
→ sdhws: 考慮到到世界上有這多種傳統醫學及補充療法被大量的人使用 10/22 17:56
→ sdhws: ,除了合法的行醫權外,還擁有自己的執照、學校、醫療院所 10/22 17:56
→ sdhws: ,甚至能在頭銜中出現“醫師”及其他據有相似義含的詞彙, 10/22 17:56
→ sdhws: 可見他們的重要性,但考慮到傳統醫學及補充療法的特性,中 10/22 17:56
→ sdhws: 醫及其他傳統醫學能否互相交流?包含研究針對特定健康問題 10/22 17:56
→ sdhws: ,他們有無療效,以及何者療效較好?這些似乎都是可以研究 10/22 17:56
→ sdhws: 的課題” 10/22 17:56
→ sdhws: 然而閣下卻提出與離題的討論,並對與之無關的內容一直跳針 10/22 17:56
→ sdhws: ,這樣做又有什麼意義? 10/22 17:56
→ DaiRiT: 1. 我只是說明他們不是Physician,不管是美國普遍民眾的觀 10/22 17:59
→ DaiRiT: 念還是法律層面都不是 10/22 17:59
→ DaiRiT: 2.中醫能否與其他傳統醫學或替代醫療交流這是無法的 10/22 18:01
→ DaiRiT: 3.中西醫之間也完全無法交流與結合 10/22 18:02
推 sdhws: 我說了這麼多也只是說ND雖不是MD這種Physician,但依舊有 10/22 18:20
→ sdhws: Naturopathic physician的使用權,且執業方式被視為行醫 10/22 18:21
→ sdhws: 如此而已 10/22 18:21
→ sdhws: 我這裡所說的交流與結合是:通過實證研究,了解何種治療手段 10/22 18:23
→ sdhws: 確據療效 10/22 18:23
→ sdhws: 若確具療效則可交由醫師靈活應用,這也是中國醫大中西所 10/22 18:24
→ sdhws: 研究生常研究的課題,站在這個角度,中西醫和其他傳統醫學 10/22 18:24
→ sdhws: 理應可以交流與結合才對? 10/22 18:25
→ DaiRiT: ND不是MD,但根據聯邦法ND也不會是Physician,ND就是ND而 10/22 18:29
→ DaiRiT: 已,跟NP一樣不會是Physician 10/22 18:29
→ DaiRiT: 有Practice of medicine的也不完全等於醫師,至於他是不是 10/22 18:31
→ DaiRiT: practice of “medicine”也有很大的爭議 10/22 18:31
→ DaiRiT: 講實證ok,那陰陽五行虛實表裏寒熱經絡氣臟腑基礎理論如 10/22 18:32
→ DaiRiT: 何實證? 10/22 18:32
推 sdhws: 我只是強調ND能用什麼頭銜,不是討論他在實務上是否為真正的 10/22 19:06
→ sdhws: Physician,所謂行醫包含承諾以某任何手段或工具診斷及治療 10/22 19:07
→ sdhws: 如果有人宣稱能用禱告令瞎子復明,便可檢舉他無照行醫 10/22 19:08
→ sdhws: 這裡說的實證是指實際施作手段,否則各家理論不同,當然不是 10/22 19:10
→ sdhws: 去結合各家的理論 10/22 19:10
推 sdhws: 另外除實證醫學之外,在醫史人文方面,也能有學術交流 10/22 19:29
→ sdhws: 像我的學校的中醫碩士班就有招醫史組,其他傳統醫學也會有 10/22 19:31
→ sdhws: 相關人才能進行交流 10/22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