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amax (中二度=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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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花店婆婆拒服務同性婚禮惹官非
時間Wed Feb 25 16:51:57 2015
※ 引述《eno4022 (鋼手指分身)》之銘言:
: 說實在話我不太懂為什麼這可以跟歧視扯上關係
: 買賣關係應該是屬於民事的範疇
: 那麼既然是民事,那麼甲方不想賣東西給乙方,這是甲方的自由
: 請問不想賣的理由重要嗎?
: 老婆婆如果今天什麼都不說,只單純說我拒絕賣你,那個甲甲是還能怎麼提告?
: 看了真的一整個火大
: 就我所知也只有醫療業不得拒絕來求醫的患者,
: 什麼時候連花店業也有強制規定,必須來者不拒了?
1.聯合國「消弭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我國已簽署並批准)第四條:締約國有義務禁
止宣揚種族優越以及種族仇恨之言論。
2.南非憲法第十六條:憲法言論自由不保障基於種族、族裔、性別或宗教之仇恨宣傳,且
已導致傷害者。
3.加拿大刑法
A、第三一八條:禁止宣揚種族滅絕。
B、第三一九條第一項:禁止公開發表足以煽動針對特定群體(膚色、種族、族裔、宗教
、性傾向)仇恨之言論,且有破壞秩序之虞者。
C、第三一九條第二項:除私下交談外,禁止於任何溝通時,蓄意宣揚對特定群體之仇恨
。
D、第三二0條:族群仇恨之宣傳物,得沒收之。
4.英國1986年公共秩序法:禁止故意煽動種族仇恨或有造成種族仇恨結果之虞的行為。
5.法國:禁止任何人質疑(國際軍事審判庭公約第六條所界定之)「違反人道」犯罪事件
之存在。
6.奧地利:禁止任何人否認、淡化、認同或試圖正當化國社黨之屠殺或其他違反人道罪行
。
7.德國刑法
A、第一三0條:禁止任何人否定或淡化國家社會黨時期所犯之罪行。
B、第一三一條:禁止製造或散布煽動種族仇恨之資料。
8.美國(相對較偏袒言論自由的國家),沒有專法處理「仇恨言論」,但散見於—
A、聯邦與各州禁止「仇恨犯罪」(任何犯罪出於種族仇恨或歧視動機者,加重其刑...單
純的言論而不構成其他犯罪要件者,不受規範)之法律
B、各州禁止「焚燒十字架而恐嚇者」之法律
C、各州禁止「挑釁言論」之法律
D、各州關於「群體誹謗」(group libel)之法律(最高法院曾判定合憲,但目前鮮少此
類法規)
E、許多學校的「校規」禁止種族歧視與仇恨言論,或所謂的「歧視騷擾」(
discriminatory harassment)—基於種族、族裔、宗教、性別、性傾向、婚姻地位...而
為之騷擾言語及行為,而足以妨礙被騷擾對象之學習、住居、生活之言行。
原文:
http://ppt.cc/8hqU
安安
我想google對某些人可能真得很難
所以我跟著上帝的引領去找這篇給大家看
順便提醒對神像潑漆、潑糞的教友
平等不是嘴巴上說
形象建設
不用法律保護
然後自己就存在的
這次賣花解讀為同志權力的擴張
那要不要把女性可請生理假也一並處理
反正生理期是個人因素不是?
拒賣是你家der事,自己要把理由說出來
討厭前女友也不用罵三字經送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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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arkHolbach: 厲害,那麼快就去找資料來了 02/25 16:53
→ teamax: 不是我厲害,是GOOGLE阿姨厲害 02/2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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