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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t.org.tw/1248299 節錄 【本報主筆】自民國84年宗教團體法進入立法院以來,歷經廿多年始終未能完成立法,最 近本法將重新排入議程,由於慈濟內湖開發案引發輿論注意,連帶地,宗教團體法中給予 宗教團體某些特權(例如:佔用國有地五年以上可就地合法)也引發討論 宗教團體易發生的流弊 宗教團體最容易發生的流弊是奉獻與捐贈的運用與流向,某大學教授主張宗教財務透明化 ,比照上櫃上市公司,這是陳義過高的看法,因為上市櫃公司的規範非常繁瑣,這是因為 上市櫃公司不僅帳務上是否符合會計準則影響到投資人是否誤觸地雷,發佈消息的多寡遲 早影響到股價波動,還有內線交易和逃漏稅問題。 宗教財務透明只需要比照《公益勸募條例》,讓信徒清楚資金流向即可。可惜,我國現行 《公益勸募條例》3條之二明訂條款將「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 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排除在外。 換言之,只需針對宗教團體特性上,適當修改既有規範就能夠完成的工作,在協商討論了 廿多年後,變成了一個對於信仰核心的活動沒有太多規範(也無從規範),而對基本流程 (設立、登記)做了一些疊床架屋的規定後,倒是為宗教團體作了一些既成事實的妥協, 徒惹一般民眾的反感,似乎並不是一個妥善的立法。 持平而論,宗教的核心事務,政治是無從置喙也不應過問的。而宗教與世俗重疊的部分( 如財務的透明、資產的購置轉移),既非宗教所特有,應該全體人民一體適用,實在不應 該給予特權。而要讓社會大眾真正放心的,應該是宗教團體的自律。 這些都不是法律可以規範的。基於我們的信仰,我們所侍奉的乃是能夠鑒察人心的神,任 何人在神的面前赤露敞開無所隱藏,「因為人所做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 ,神都必審問。」(傳道書十二章14節)。財務透明、不享特權,應該是我們最基本的要 求而已。 ----------------------------------------------------- 台灣是個著名的黨庫通國庫、搞審核建照人人皆知不少人大賺外快(喂)←明明沒問題的, 就是不給你過…就是要摳摳亮出來啦!換言之,只要有錢,啥都發得下來。 而宗教團體所必定持有的地產、蓋房子和涉及的財務問題。 當宗教中的特定組織如慈X、靈○大到某種程度時,這個問題就必定愈重要。 「最好用的東西,總會引來最爛的人」--這就是人世間必有的黑暗面。(就像2008金融風暴 源自於一開始目的是為窮人擁房的次貸構想→結果公然引來一群豺狼虎豹的肆意濫用、大 賺窮人錢←解決辦法:就是再把他們趕出他們的家。) from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501935 <<大賣空>> 現在連蓋間小教堂都動不動上千萬…(其實住家也是了),閃亮亮的錢哪…哪不會引來流口 水的?每月公開財務報表、奉獻額度及用途,這是最基本的防範方式之一。 還有不成文的一種良性作法:每月的通常奉獻,每月用掉(錢本來是拿來"用"在人的需要) ,不累積到太龐大的金額←一來符合初衷,二來較不容易引起人心的貪念。這本來就不是 在玩樂透。至於特定的建物費用,專款專用專募專管,然後名目詳細清楚也是基本防範方 式之一。 -- 保羅的信徒…啥啊?我同事也有慈濟人,不過個人不會叫啥慈濟的信徒,人稱自稱皆佛教 徒是也。不過其實也沒什麼。其實PTT也早就出現啥ca的信徒、an的信徒、啥wi的信徒, 啥xx的信徒…至於涵意與用途乃至定義…請(開放)各自編纂。 Ex:為啥英國克倫威爾投身喀爾文的教義,不但主張還帶頭支持猶太會堂的重新開張?所以 這也是保羅信徒-喀爾文xx出來的嗎? 不到8年台灣這小小地方都可以搞出了那麼多事,都不是可以用3言2語解釋得清楚、搞得好 的。青青菜菜以為上個PTT"調整好對盤的意識型態"→把自己的情緒性解釋當作"(假)學術 大量複製貼上、不斷膨脹→把重覆(垃圾)訊息灌滿版面跟推文等等之類的作法,以為這樣 就可以解釋、解決(全部)問題,這類人值不值得"信任"。各自判斷負責吧。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7.20.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426975916.A.A0D.html ※ 編輯: xxxer (122.117.20.63), 03/22/2015 11: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