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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的小組是從上一個小組分出來的 所以變兩個小組 前小組與現在我在的小組 前小組有位A女 跟我的小組員B女是同居狀態 同居幾年有了 但是後來一些糾紛 搞的我的小組長跟B女想把A女趕走 聽小組長說是A女的問題 做很過分的事 但是大家也曾經是同個小組 家人 不管A女做了甚麼要把她趕走對嗎? 還是要靠神恢復關係阿? 基督不是很講究關係的嗎?愛 包容 原諒 是大家會怎樣解決.. 關係差到連很屬靈的小組長都說這樣的重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4.185.8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431871123.A.EAB.html
sCHb68: 是否到趕走的程度PO您沒描述清楚我也不知道, 05/17 22:04
sCHb68: 但聖經沒有無限包容這種包容。 05/17 22:04
taonlys: sCH大 如果有認錯的話應該算是有無限包容吧 05/17 22:09
taonlys: 福音書說你的弟兄若一天七次得罪你 七次說他懊悔了 總要 05/17 22:10
taonlys: 饒恕他 05/17 22:10
sCHb68: 不過要先趕走,對方願意悔改再接納,還是有懲戒的過程! 05/17 22:10
sCHb68: 就算還沒到趕走的程度,教會牧者還是得屬靈的勸戒、勸勉。 05/17 22:11
taonlys: 有趕走的相關經文參考嗎 我只找得到勸戒 05/17 22:13
taonlys: 還是sCH大你是說私下說 兩三個人說 教會說 然後趕走那段 05/17 22:14
taonlys: 查了一下 我上面推文那段後面不是趕走 是當成外邦人看 05/17 22:17
sCHb68: 趕出經文--林前五(關於淫亂)、 05/17 22:20
sCHb68: 嚴厲責備經文--加 1:8-9;5:12。 05/17 22:20
taonlys: QQ慢了一步 我也剛查到這裡 05/17 22:20
taonlys: 『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 05/17 22:21
sCHb68: 甚至加拉太書的責備比林前更嚴重。 05/17 22:21
taonlys: 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 05/17 22:21
taonlys: 與他吃飯都不可。』(林前5:11) 05/17 22:22
taonlys: 加拉太書那邊比較像是針對異端 不是原PO說的什麼過分的事 05/17 22:23
sCHb68: 原PO也沒具體說到底發生什麼事,所以只能這樣回應他。 05/17 22:34
taonlys: 我後來想了想 哥林多這段比較像是針對公訴罪 05/17 22:44
taonlys: 民事糾紛的話還是用太18章那邊比較妥當 05/17 22:44
taonlys: 然後即便要趕走的話私下趕走也不妥當 應該明明白白的讓大 05/17 22:47
taonlys: 家都知道是怎麼一回事 05/17 22:47
謝謝你們的討論 我不知道他們會不會上來看這板 我也不是很清楚原委 兩方說法都不同 是不至於犯罪 頂多道德問題吧 所以沒說很清楚SORRY 只是想知道大概可以怎樣解決 ※ 編輯: moneybuy (125.224.185.88), 05/17/2015 23:00:30
bluebrown: 拜偶像、醉酒也不可一起吃飯~~ 嗯,真有人守嗎XD 05/17 23:59
taonlys: 是針對自稱基督徒的人啊藍褐大 05/18 01:15
bluebrown: 竟然漏看了,抱歉 05/18 19:24
pipiboy1980: 小組長跟 AB他們都是女同嗎? 05/19 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