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CHb68: 是否到趕走的程度PO您沒描述清楚我也不知道, 05/17 22:04
→ sCHb68: 但聖經沒有無限包容這種包容。 05/17 22:04
→ taonlys: sCH大 如果有認錯的話應該算是有無限包容吧 05/17 22:09
→ taonlys: 福音書說你的弟兄若一天七次得罪你 七次說他懊悔了 總要 05/17 22:10
→ taonlys: 饒恕他 05/17 22:10
→ sCHb68: 不過要先趕走,對方願意悔改再接納,還是有懲戒的過程! 05/17 22:10
→ sCHb68: 就算還沒到趕走的程度,教會牧者還是得屬靈的勸戒、勸勉。 05/17 22:11
→ taonlys: 有趕走的相關經文參考嗎 我只找得到勸戒 05/17 22:13
→ taonlys: 還是sCH大你是說私下說 兩三個人說 教會說 然後趕走那段 05/17 22:14
→ taonlys: 查了一下 我上面推文那段後面不是趕走 是當成外邦人看 05/17 22:17
→ sCHb68: 趕出經文--林前五(關於淫亂)、 05/17 22:20
→ sCHb68: 嚴厲責備經文--加 1:8-9;5:12。 05/17 22:20
→ taonlys: QQ慢了一步 我也剛查到這裡 05/17 22:20
→ taonlys: 『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 05/17 22:21
→ sCHb68: 甚至加拉太書的責備比林前更嚴重。 05/17 22:21
→ taonlys: 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 05/17 22:21
→ taonlys: 與他吃飯都不可。』(林前5:11) 05/17 22:22
→ taonlys: 加拉太書那邊比較像是針對異端 不是原PO說的什麼過分的事 05/17 22:23
→ sCHb68: 原PO也沒具體說到底發生什麼事,所以只能這樣回應他。 05/17 22:34
→ taonlys: 我後來想了想 哥林多這段比較像是針對公訴罪 05/17 22:44
→ taonlys: 民事糾紛的話還是用太18章那邊比較妥當 05/17 22:44
→ taonlys: 然後即便要趕走的話私下趕走也不妥當 應該明明白白的讓大 05/17 22:47
→ taonlys: 家都知道是怎麼一回事 05/17 22:47
謝謝你們的討論
我不知道他們會不會上來看這板
我也不是很清楚原委
兩方說法都不同
是不至於犯罪 頂多道德問題吧
所以沒說很清楚SORRY
只是想知道大概可以怎樣解決
※ 編輯: moneybuy (125.224.185.88), 05/17/2015 23:00:30
→ bluebrown: 拜偶像、醉酒也不可一起吃飯~~ 嗯,真有人守嗎XD 05/17 23:59
推 taonlys: 是針對自稱基督徒的人啊藍褐大 05/18 01:15
→ bluebrown: 竟然漏看了,抱歉 05/18 19:24
→ pipiboy1980: 小組長跟 AB他們都是女同嗎? 05/19 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