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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vilcherry (邪離子)》之銘言: : 其實MAGESATA的觀點頗有趣的。 : 他的觀點是,婚姻並不是「僅由婚姻雙方締結,不由外人介入」, : 並由政府公證的特殊定形合約, : 而是一個「由一男一女及政府共三方」共同訂下的一款特殊定形合約。 : 所以,當政府發現,婚姻男女之一並無守婚約的話,就應當由檢察官武力介入, : 告他通姦,以補償政府因這段婚姻變得不神聖的損失。 : 但這種角度有一個很大的盲點。 : 任何一個唸合約法的人都會知道,一份合約的簽約各方要權責相抵, : 才可以算是一份公平的合約,不可能有人有權無責,有人有責無權, : 如果我某天簽下「你給我一元,我給你一座透天」這種合約, : 我也可以上法院要求處分這份「合約」無效。 婚姻本就是 擁有權利 與 負有義務的契約 享受權利 卻不履行義務 就構成侵權 更何況是通姦-感情與肉體的出軌 : 問題是,政府在這份合約的角色是甚麼? : 要知道,台灣政府對已婚人士的「福利」,可謂是低無可低:要到近日才取消婚姻罰稅, : 也沒有足夠的公營房屋是讓已婚人士優先居住,頂多就只有家庭套票這種小恩小惠。 : 當然,會有人吵,婚姻保障了相關人士可有特留份或簽字的權利, : 但這並不是政府的付出,政府只是進行一個代為仲裁這份定型合約的角色。 : 勉強可以稱作福利的,頂多就是可以拿婚姻證明到別國領事館證明此二人已婚, : 但這也只是一個公證行的功能。 : 所以,政府本來在婚姻中就無責。既然無責,那當然就代表婚姻, : 並不可能是「一男一女及政府共三方」的合約。 婚姻的構成 代表政府承認雙方與相關親屬的姻親關係 婚姻文件/身分證件/房屋買賣/醫療文件/戶政事務...國外相關證明 其關係效力均由政府保障 當婚姻破裂 出現問題 政府甚至必須出面收尾 當然就如你所說 台灣在方面做的非常少 但像瑞典 兒童的所有養育照護是幾乎由政府百分百承擔 一方面是台灣稅率低的可以 二來是台灣政治實在稱不上成熟的政體 三來台灣外海沒有龐大的石油..等可視為國家資源的玩意 : 不過,MAGESATA相信不會死心。他會認為,為了社會風俗良善, : 政府是有責任去介入任何一段婚姻的。 : 這個看法有幾個問題。 : 1. 甚麼社會風俗才值得政府介入?比如有些回教徒會認為,不帶頭巾的女性傷風敗俗, : 而他們剛選出了一個以回教徒為主的政府,那該政府是不是應該強制女性帶頭巾? : 如果是的話,那通姦、同性戀,也是不是應該視作一種風俗, : 社會應該依他們的認知去立法? : 所以,單用社會風俗的話,只會令不同信念的人打架;就算不打架, : 也會公然說對方違反了他的人權,這樣沒有解決任何問題。 若將通姦 純粹視為危害道德風俗 是不妥的 畢竟通姦所引發的社會問題 並不少(情殺/私生子/財產爭奪...) : 2. 就算我們假設政府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可以立意良善, : 但我們可以確保每次都立意良善嗎? : 比如說,我們可以保證,政府不會因為政治的理由,而故意往法院提告別人通姦, : 以這些SLAPP(策略性妨害公民參與訴訟)去浪費別人的時間? : 要台灣人信法院不是老K開的,他還不如信老K的政府。 是的 不成熟的政體 的確會有這問題 但可立法限制在離婚請求時 政府才能介入通姦的責任判定 : 3. 最重要的是,風俗良善是否一個政府的責任之一? : 亦即是說,究竟有沒有任何可以凌駕上述兩點的理由支持政府介入他人風俗? : 這個是一個純價值觀的問題,但最少我們可以看到, : 家庭的組合如何,是可以隨著時間而改變, : 最低限度,以往的擴展式,多代同堂家庭,已經被核心家庭取代, : 以往家中往往是爺輩的最大,現在老人家很多只是被核心家庭供養尊敬的對象。 : 如果我們需要用政府管束風俗,那是不是應該同時立例,制裁不供養父母的人? : 子女管教不善,在外鬧事,是不是父母也要連坐進大牢? : 顯然,這樣的邏輯走向,是難以服眾的,所以政府根本沒有責任去規管風俗良善。 青少年觸犯法律 父母本就該承擔責任 那不是甚麼 老師沒教好 學校沒教好 (這兩者的責任 比不上負責幼教過程的父母) 至於供養父母 對於高齡化社會即將到來 的確需要考量進去 手法有正面的 亦可有處罰規定 不見得就只有送入大牢的思維 像荷蘭 鼓勵大學生照護老人 養老院需免費提供住宿 就是一種方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139.1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445616684.A.0B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