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ka123ily: 我認為很多人對婚姻的法律意義都轉變為神祕學的性質。 10/25 14:39
※ 引述《MAGESATA (馬上就會倒)》之銘言:
: ※ 引述《evilcherry (邪離子)》之銘言:
: : 其實MAGESATA的觀點頗有趣的。
: : 他的觀點是,婚姻並不是「僅由婚姻雙方締結,不由外人介入」,
: : 並由政府公證的特殊定形合約,
: : 而是一個「由一男一女及政府共三方」共同訂下的一款特殊定形合約。
: : 所以,當政府發現,婚姻男女之一並無守婚約的話,就應當由檢察官武力介入,
: : 告他通姦,以補償政府因這段婚姻變得不神聖的損失。
: : 但這種角度有一個很大的盲點。
: : 任何一個唸合約法的人都會知道,一份合約的簽約各方要權責相抵,
: : 才可以算是一份公平的合約,不可能有人有權無責,有人有責無權,
: : 如果我某天簽下「你給我一元,我給你一座透天」這種合約,
: : 我也可以上法院要求處分這份「合約」無效。
: 婚姻本就是 擁有權利 與 負有義務的契約
: 享受權利 卻不履行義務 就構成侵權
: 更何況是通姦-感情與肉體的出軌
侵權是民法還是刑法?被侵權的是個人還是對方?
明知被侵權的只是對方,那當然是民法範圍,
那為甚麼你還堅持把通姦視作一種刑事罪行?
(更不要說,以刑法的標準來判定通姦,有多少原告因被告無罪而被法院認證?)
: : 問題是,政府在這份合約的角色是甚麼?
: : 要知道,台灣政府對已婚人士的「福利」,可謂是低無可低:要到近日才取消婚姻罰稅,
: : 也沒有足夠的公營房屋是讓已婚人士優先居住,頂多就只有家庭套票這種小恩小惠。
: : 當然,會有人吵,婚姻保障了相關人士可有特留份或簽字的權利,
: : 但這並不是政府的付出,政府只是進行一個代為仲裁這份定型合約的角色。
: : 勉強可以稱作福利的,頂多就是可以拿婚姻證明到別國領事館證明此二人已婚,
: : 但這也只是一個公證行的功能。
: : 所以,政府本來在婚姻中就無責。既然無責,那當然就代表婚姻,
: : 並不可能是「一男一女及政府共三方」的合約。
: 婚姻的構成 代表政府承認雙方與相關親屬的姻親關係
承認一件事的存在,可以直接變成一種責任嗎?還是只是理解一件事已既成事實?
: 婚姻文件/身分證件/房屋買賣/醫療文件/戶政事務...國外相關證明
: 其關係效力均由政府保障
是被法律中的民法保障,不是被行政機關保障。行政機關只是按指示執行。
: 當婚姻破裂 出現問題 政府甚至必須出面收尾
政府本來就不用自己出面,也沒有政府會自己跑上法院訴願某段婚姻無效。
那是相關人士要求法院判決如何處理。
: 當然就如你所說 台灣在方面做的非常少
: 但像瑞典 兒童的所有養育照護是幾乎由政府百分百承擔
你這邊問了一個很好的問題
究竟瑞典政府對兒童負擔教學的責任,是因為他是某人的子女,
還是因為他是瑞典公民?
如果你選擇前者的話,那現時生育率低下,政府是不是應該要向不生育的人,
抽取令他們活不下去的重稅?
你願意當西奧塞古嗎?
: 一方面是台灣稅率低的可以 二來是台灣政治實在稱不上成熟的政體
: 三來台灣外海沒有龐大的石油..等可視為國家資源的玩意
: : 不過,MAGESATA相信不會死心。他會認為,為了社會風俗良善,
: : 政府是有責任去介入任何一段婚姻的。
: : 這個看法有幾個問題。
: : 1. 甚麼社會風俗才值得政府介入?比如有些回教徒會認為,不帶頭巾的女性傷風敗俗,
: : 而他們剛選出了一個以回教徒為主的政府,那該政府是不是應該強制女性帶頭巾?
: : 如果是的話,那通姦、同性戀,也是不是應該視作一種風俗,
: : 社會應該依他們的認知去立法?
: : 所以,單用社會風俗的話,只會令不同信念的人打架;就算不打架,
: : 也會公然說對方違反了他的人權,這樣沒有解決任何問題。
: 若將通姦 純粹視為危害道德風俗 是不妥的
: 畢竟通姦所引發的社會問題 並不少(情殺/私生子/財產爭奪...)
: : 2. 就算我們假設政府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可以立意良善,
: : 但我們可以確保每次都立意良善嗎?
: : 比如說,我們可以保證,政府不會因為政治的理由,而故意往法院提告別人通姦,
: : 以這些SLAPP(策略性妨害公民參與訴訟)去浪費別人的時間?
: : 要台灣人信法院不是老K開的,他還不如信老K的政府。
: 是的 不成熟的政體 的確會有這問題
: 但可立法限制在離婚請求時 政府才能介入通姦的責任判定
: : 3. 最重要的是,風俗良善是否一個政府的責任之一?
: : 亦即是說,究竟有沒有任何可以凌駕上述兩點的理由支持政府介入他人風俗?
: : 這個是一個純價值觀的問題,但最少我們可以看到,
: : 家庭的組合如何,是可以隨著時間而改變,
: : 最低限度,以往的擴展式,多代同堂家庭,已經被核心家庭取代,
: : 以往家中往往是爺輩的最大,現在老人家很多只是被核心家庭供養尊敬的對象。
: : 如果我們需要用政府管束風俗,那是不是應該同時立例,制裁不供養父母的人?
: : 子女管教不善,在外鬧事,是不是父母也要連坐進大牢?
: : 顯然,這樣的邏輯走向,是難以服眾的,所以政府根本沒有責任去規管風俗良善。
: 青少年觸犯法律 父母本就該承擔責任
承擔甚麼責任?賠款還是送大牢?
: 那不是甚麼 老師沒教好 學校沒教好
: (這兩者的責任 比不上負責幼教過程的父母)
: 至於供養父母 對於高齡化社會即將到來 的確需要考量進去
: 手法有正面的 亦可有處罰規定 不見得就只有送入大牢的思維
: 像荷蘭 鼓勵大學生照護老人 養老院需免費提供住宿 就是一種方法
那我不就代表,只要我能找到住的地方(事實上在阿姆斯特丹找破屋不難),
我就免去照護老人的責任了?
這是甚麼鬼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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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有人真的踩進陷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