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GESATA (馬上就會倒)》之銘言:
: ※ 引述《evilcherry (邪離子)》之銘言:
: : 其實MAGESATA的觀點頗有趣的。
: : 他的觀點是,婚姻並不是「僅由婚姻雙方締結,不由外人介入」,
: : 並由政府公證的特殊定形合約,
: : 而是一個「由一男一女及政府共三方」共同訂下的一款特殊定形合約。
: : 所以,當政府發現,婚姻男女之一並無守婚約的話,就應當由檢察官武力介入,
: : 告他通姦,以補償政府因這段婚姻變得不神聖的損失。
: : 但這種角度有一個很大的盲點。
: : 任何一個唸合約法的人都會知道,一份合約的簽約各方要權責相抵,
: : 才可以算是一份公平的合約,不可能有人有權無責,有人有責無權,
: : 如果我某天簽下「你給我一元,我給你一座透天」這種合約,
: : 我也可以上法院要求處分這份「合約」無效。
: 婚姻本就是 擁有權利 與 負有義務的契約
: 享受權利 卻不履行義務 就構成侵權
: 更何況是通姦-感情與肉體的出軌
我必須要釐清一下,首先婚姻的訂定是指雙方對彼此有義務,
並不是對對方可以主張什麼權利,例如不可能因為彼此是配偶就說要把財產共享。
也就是說 雙方之間具有義務,而家庭這個單位,由政府給予特別的權利對待。
基本上通姦這件事,是違反對另一方的承諾,所以是民法契約上的不履行的概念。
不是違反國家政府善意第三人民眾權利的保障,
因此你要由國家以刑罰介入,若以刑罰介入也罷,但是公訴強制介入,
這基本上就不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
許多人因為不能(不想)生育或不能發生性行為,而訴請離婚獲准,
其背後的概念是指雙方已經無法共同生活,理念彼此相背。
彼此無法共同生活時,所衍生的實際生活的問題,例如贍養費,子女教育費用等,
才會經由彼此訴提訴內容,及法官裁判去確定。
其實上面講了很多,也就是這跟權利沒什麼關係,而是實際上的損害清算。
: : 問題是,政府在這份合約的角色是甚麼?
: : 要知道,台灣政府對已婚人士的「福利」,可謂是低無可低:要到近日才取消婚姻罰稅,
: : 也沒有足夠的公營房屋是讓已婚人士優先居住,頂多就只有家庭套票這種小恩小惠。
: : 當然,會有人吵,婚姻保障了相關人士可有特留份或簽字的權利,
: : 但這並不是政府的付出,政府只是進行一個代為仲裁這份定型合約的角色。
: : 勉強可以稱作福利的,頂多就是可以拿婚姻證明到別國領事館證明此二人已婚,
: : 但這也只是一個公證行的功能。
: : 所以,政府本來在婚姻中就無責。既然無責,那當然就代表婚姻,
: : 並不可能是「一男一女及政府共三方」的合約。
: 婚姻的構成 代表政府承認雙方與相關親屬的姻親關係
: 婚姻文件/身分證件/房屋買賣/醫療文件/戶政事務...國外相關證明
: 其關係效力均由政府保障
: 當婚姻破裂 出現問題 政府甚至必須出面收尾
: 當然就如你所說 台灣在方面做的非常少
: 但像瑞典 兒童的所有養育照護是幾乎由政府百分百承擔
: 一方面是台灣稅率低的可以 二來是台灣政治實在稱不上成熟的政體
: 三來台灣外海沒有龐大的石油..等可視為國家資源的玩意
嚴格來說,並不是效力由政府保障,而是由政府訂定糾紛排解的法律標準,
你說的這些都是民事訴訟,政府也只是第三人裁判者,並不負責出來「收尾」。
至於孩童只是基於其行為未能自主,基於人權與生存的保障,進行介入。
但是除了小孩的問題以外,並非你說的由政府進行保障。
: : 不過,MAGESATA相信不會死心。他會認為,為了社會風俗良善,
: : 政府是有責任去介入任何一段婚姻的。
: : 這個看法有幾個問題。
: : 1. 甚麼社會風俗才值得政府介入?比如有些回教徒會認為,不帶頭巾的女性傷風敗俗,
: : 而他們剛選出了一個以回教徒為主的政府,那該政府是不是應該強制女性帶頭巾?
: : 如果是的話,那通姦、同性戀,也是不是應該視作一種風俗,
: : 社會應該依他們的認知去立法?
: : 所以,單用社會風俗的話,只會令不同信念的人打架;就算不打架,
: : 也會公然說對方違反了他的人權,這樣沒有解決任何問題。
: 若將通姦 純粹視為危害道德風俗 是不妥的
: 畢竟通姦所引發的社會問題 並不少(情殺/私生子/財產爭奪...)
你這個邏輯,似乎任何事情都可能導致情殺、私生子、財產爭奪。
那我不知道有什麼是不用受刑法規範的?
首先通姦是否會有情殺? 情殺的必要或充分條件是什麼?
未婚戀愛會不會有情殺? 會
那顯然通姦只是描述婚後與第三人以上的情感關係經由特定性行為表現出來。
但是我們經由許多例子歸納整理,會發現婚姻狀態不見得與情殺有關。
那麼情殺本身的連結可能只在於對於情感的處理的某些條件問題。
那麼如果要認為情殺是一個需要用刑法規範來預防的社會問題。
那我們可能得需要考慮以刑法來處罰某些情感上的連結?否則僅處理通姦不合理。
但是這很明顯是與人權或憲法所謂的關係的自由所牴觸。
私生子與財產爭奪就別說了,同理跟通姦也沒什麼必然的關係。
我不知道基督「教徒」竟然管道人家談戀愛,真的管蠻寬的。
: : 2. 就算我們假設政府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可以立意良善,
: : 但我們可以確保每次都立意良善嗎?
: : 比如說,我們可以保證,政府不會因為政治的理由,而故意往法院提告別人通姦,
: : 以這些SLAPP(策略性妨害公民參與訴訟)去浪費別人的時間?
: : 要台灣人信法院不是老K開的,他還不如信老K的政府。
: 是的 不成熟的政體 的確會有這問題
: 但可立法限制在離婚請求時 政府才能介入通姦的責任判定
這個民法本就有辦法處理責任歸屬,為什麼要疊床架屋,搞出一個通姦責任判定?
: : 3. 最重要的是,風俗良善是否一個政府的責任之一?
: : 亦即是說,究竟有沒有任何可以凌駕上述兩點的理由支持政府介入他人風俗?
: : 這個是一個純價值觀的問題,但最少我們可以看到,
: : 家庭的組合如何,是可以隨著時間而改變,
: : 最低限度,以往的擴展式,多代同堂家庭,已經被核心家庭取代,
: : 以往家中往往是爺輩的最大,現在老人家很多只是被核心家庭供養尊敬的對象。
: : 如果我們需要用政府管束風俗,那是不是應該同時立例,制裁不供養父母的人?
: : 子女管教不善,在外鬧事,是不是父母也要連坐進大牢?
: : 顯然,這樣的邏輯走向,是難以服眾的,所以政府根本沒有責任去規管風俗良善。
: 青少年觸犯法律 父母本就該承擔責任
: 那不是甚麼 老師沒教好 學校沒教好
: (這兩者的責任 比不上負責幼教過程的父母)
: 至於供養父母 對於高齡化社會即將到來 的確需要考量進去
: 手法有正面的 亦可有處罰規定 不見得就只有送入大牢的思維
: 像荷蘭 鼓勵大學生照護老人 養老院需免費提供住宿 就是一種方法
你的法律認知也是錯的,
首先子女犯錯鬧事,父母是否應受相關刑罰?首先應該區分是否可預知。
可預見的犯罪,未作為或避免,關係人才有責任,
不過我猜你要說的是什麼抽煙喝酒或是未妥善照顧的刑罰責任。
只是民事上的相關財物或生命損害,父母確實有連帶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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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對不起搶了你的男人。
ME:不,你幫我省了約定清除大型廢棄物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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