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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判決主文: alchem對speed2人身攻擊案成立,訴之聲明水桶14日不同意,折為7日,請 查照。 貳 判決理由: 一.程序 被告alchem無答辯,依對造所述理由及事實進行判決。 二.實體 (一)所爭所爭執甲甲與住在所多瑪該與有無客觀事實可稽? 1.甲甲與所多瑪是否為令人貶抑之詞,依之前判例不成立。 2.當事人speed2自己曾多次自認是同性戀,依照人格與言論利益同一原則, 不得於對自己有利時,否認自己過往的發表之言論, 即便自述不與同性交往而尋求異性婚配,亦不得以此對抗曾發表過的言論。 爰alchem對speed2並非無的放矢,有客觀事實可稽。 所多瑪依本人教會經驗,與同性戀一詞有相近使用脈絡, 3.綜上該申訴理由不成立。 (二)是否與原討論#1M8Qze1m該文{speed2個人見證}之主題是否相關? 1.經查#1M8Qze1m該文為speed2個人見證,討論其性傾向與該文明顯無關。 2.並該言論確實引起當事人不快,並在客觀第三人(版主來看), 亦非妥適之言論。 3.綜上該申訴理由成立。 (三) 判決處分 1.本案部分有理由,訴之聲明部分同意,水桶7日。 2.本案預定執行日為11月5日至11月11日,alchem如於期限前尋求和解 得依版規免除水桶處分。 参 行政救濟:不服本處分,原告與被告請於30日內向組務申訴或尋求司法途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73.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446560671.A.A8A.html
speed2: 你搞錯重點了,關鍵在"惡檔"這兩個字 11/04 11:09
speed2: 然後你覺得板友可以無限上綱拿個人特質來人身攻擊? 11/04 11:14
speed2: 再者:我去的是同志基督徒的讀經小組 不是索多瑪 11/04 11:17
speed2: 讀經小組是在研讀聖經 不是在玩性交易 差太遠了,ok!!! 11/04 11:19
speed2: PS:我跟alchem之前已和解,請免除alchem水桶處分(日期: 11/04 11:23
speed2: 11月5日至11月11日) 11/04 11:23
speed2: 以上是我的請求,也請alchem在此推文表示和解,請求板主免刑 11/04 11:32
alchem: speed2,我以前沒有正式道歉,現在正式跟你說:我對你人身 11/04 13:46
alchem: 攻擊,讓你受了許多苦,對不起。我覺得水桶還是應該的。 11/04 13:48
taonlys: 推al大道歉 11/04 14:31
jacklin2002: 推和解 11/04 18:25
neohippie: 推和解 11/04 19:42
Pietro: 我的鈦晶狗眼 11/04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