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osvalen (黑鍵與白鍵)
看板Christianity
標題Re: [檢舉] 檢舉alchem,違反板規第二章7
時間Tue Nov 3 22:24:28 2015
壹 判決主文:
alchem對speed2人身攻擊案成立,訴之聲明水桶14日不同意,折為7日,請 查照。
貳 判決理由:
一.程序
被告alchem無答辯,依對造所述理由及事實進行判決。
二.實體
(一)所爭所爭執甲甲與住在所多瑪該與有無客觀事實可稽?
1.甲甲與所多瑪是否為令人貶抑之詞,依之前判例不成立。
2.當事人speed2自己曾多次自認是同性戀,依照人格與言論利益同一原則,
不得於對自己有利時,否認自己過往的發表之言論,
即便自述不與同性交往而尋求異性婚配,亦不得以此對抗曾發表過的言論。
爰alchem對speed2並非無的放矢,有客觀事實可稽。
所多瑪依本人教會經驗,與同性戀一詞有相近使用脈絡,
3.綜上該申訴理由不成立。
(二)是否與原討論
#1M8Qze1m該文{speed2個人見證}之主題是否相關?
1.經查
#1M8Qze1m該文為speed2個人見證,討論其性傾向與該文明顯無關。
2.並該言論確實引起當事人不快,並在客觀第三人(版主來看),
亦非妥適之言論。
3.綜上該申訴理由成立。
(三) 判決處分
1.本案部分有理由,訴之聲明部分同意,水桶7日。
2.本案預定執行日為11月5日至11月11日,alchem如於期限前尋求和解
得依版規免除水桶處分。
参 行政救濟:不服本處分,原告與被告請於30日內向組務申訴或尋求司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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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eed2: 你搞錯重點了,關鍵在"惡檔"這兩個字 11/04 11:09
→ speed2: 然後你覺得板友可以無限上綱拿個人特質來人身攻擊? 11/04 11:14
→ speed2: 再者:我去的是同志基督徒的讀經小組 不是索多瑪 11/04 11:17
→ speed2: 讀經小組是在研讀聖經 不是在玩性交易 差太遠了,ok!!! 11/04 11:19
→ speed2: PS:我跟alchem之前已和解,請免除alchem水桶處分(日期: 11/04 11:23
→ speed2: 11月5日至11月11日) 11/04 11:23
→ speed2: 以上是我的請求,也請alchem在此推文表示和解,請求板主免刑 11/04 11:32
推 alchem: speed2,我以前沒有正式道歉,現在正式跟你說:我對你人身 11/04 13:46
→ alchem: 攻擊,讓你受了許多苦,對不起。我覺得水桶還是應該的。 11/04 13:48
推 taonlys: 推al大道歉 11/04 14:31
推 jacklin2002: 推和解 11/04 18:25
推 neohippie: 推和解 11/04 19:42
推 Pietro: 我的鈦晶狗眼 11/04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