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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rkHolbach (晨光榮耀(Morning Glory))》之銘言: : ※ 引述《jdcbest (殺生為護生 斬業非斬人)》之銘言: : 每次媒體下「打臉」這種標題,都會讓我很不爽,不是「後說」的就叫做打臉,「先說 : 的就叫做被打臉好嗎?不然我再發篇文章,看看會不會又被媒體稱之為反打臉好了,公 : 議題就是理性論述而已,不需要有什麼情緒性字眼。 : 董教授的說法,無非是以直接民權為出發點,卻忘記這個公投法的基本性質:鳥籠公投 : 現行的公投法,就是一部所謂的鳥籠公投法。公投只要是「投票率」及「有效同意票」 : 一未過半,即為「否決」的超高門檻(公投法30條)。現行六次公投,沒有一次過關, : 使贊成票都遠高過反對票,但因為門檻問題,所有議題都飛不出鳥籠,這是哪裡來的直 : 民權? 關於鳥籠公投,首先要面對的應該是數學問題。如果我們反覆查看了公投法第三十條,那 麼我們應該要能發現怎麼看都看不出來現有公投法是如何的高門檻了。是這樣的,公投法 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 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 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我們可以做一個簡單分析。 第一個門檻:「投票人數須達總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公民投票的第一個門檻,即投 票人數須達總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設總投票權人總數為一千八百萬人,則第一個門檻 即總投票人數必須到達九百萬上以上。公投法並不要求全國人民的一半,它只要求投票權 人總數的一半。如果一個對當前甚至未來有重大影響的議題,卻連這樣的基本門檻都覺得 過高,那麼只會讓公投變成一場鬧劇。其實不管是將第一個門檻下修,又或僅單純以投票 權人的有效票多數決來做決定,我都不認為這能代表民意。 第二個門檻:「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最重要的就是數學問題在 這裡,這個門檻意謂可能總投票權人人數的四分之一以上即最少四百五十萬人以上的人口 ,便可以決定二千三百萬人甚至台灣世世代代人的未來。而且人們應該清楚,剩餘的人不 管是反對、保持沉默還是無投票權,他都很大程度意謂著他可能不站在四分之一再多一點 的這一邊,但這個門檻「只」規定最低拿下四百五十萬票以上就可能擊敗其他的意見,這 就是現有的公投制度。 人們以為的民主應該是長什麼樣子?公民投票如果稍有不慎是很可怕的,不信的話可以試 想四分之一可以決定其它四分之三的未來意謂著什麼?其實這門檻很合理,過往公投不會 過根本不是門檻有問題,而是議題有問題。硬是去提出 一個根本尚無共識的議題,下場當然是不會過。 呂秋遠的另外一個意見是,制度上立法只要立法院通過並總統公佈即可。但聯盟希望以通 過公投的方式並公投案決議成立,則往後關於民法親屬篇的條文及關係的定義,未經公投 不得修正。因此呂秋遠甚至進而提出說未來關於董所提出的跟「制度性保障」有關的問題 都要公投,那立法院可以廢了。在我看來這樣的推論沒有意義,因為一碼歸一碼。我只要 求A的問題必需交付公投決定,但並不能推論出B、C、D也會比照辦理,且最關鍵的問題是 ,也要公民投票後的決議有效。 另外,呂秋遠說「有部分人抹黑同志婚姻等於雜交、亂交...」,其實基督教跟聯盟的主 張何嘗沒有被抹黑跟扭曲?以鳥不生蛋的基信板為例,還不是也有好事者無聊就貼一些新 聞或反教感想,然後再犯一些以偏概全的謬誤說:「基督教就是爛!」。 : 這麼說好了,我可以發一篇祭品文,「如果這次公投通過,我就免費協助一百對同志進 : 行政訴訟與釋憲。」董教授要一起來發願嗎?這是一項根本不會通過的公民投票,即便 : 反對立場,也根本也不需要緊張,我在意的是,怎麼會有這麼多人同意這項提案,到底 : 睛有沒有張開,還是閉著眼睛連署而已? : 直接民權?董教授要不要先提案修正公投法? : 再者,這個聯盟在推動連署的時候,有部分人利用學校資源讓學生帶回給家長連署、有 : 分人抹黑同志婚姻等於雜交、亂交、有部分人扭曲公投內容,這部分董教授能不能保證 : 無此事?一個充滿信望愛的宗教團體,可以用這種方式達成連署嗎? : 其三,我們來談這個公投的程序與內容如何違法違憲,董教授所指的「家庭是制度性保 : ,所以修改要慎重,必須經過公投才能修法」這種話,當然打不了我的臉。如果依照他 : 邏輯,所有的制度性保障問題都要公投,那麼立法院廢除也就可以了,以後專屬人民立 : 。問題應該是,「關於往後民法親屬編中,關於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個章節, : 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部分,未經公投,不得修正」,為什麼這種制度需要公投才能 : 法?董教授沒有提,我不得而知他的想法。但是目前法律確實只要立法院通過,總統公 : 就可以,這種增加公投限制的立法設計,會讓立法權在民法的修正上被部分剝奪,我國 : 在除了憲法修正,需要人民複決以外,哪一項法律修正有這樣的設計?直接民主要限制 : 議政治,沒經過立法授權,也沒經過憲政體制的同意,這不是違法違憲? : 當然,往好處想,1997年憲法修正至今,民法親屬編一共修正了十二次,果真公投通過 : 往後每次修正都要公民投票,應該也是一種促進公民覺醒的方式,可以不斷的會提醒大 : ,鳥籠公投有多麼的妨礙董教授的直接民權理念,不過我建議董教授勇敢一點,直接提 : : : 「民法不得同意同性者結婚。」 : 這種公投,在現行制度下,我肯定連署支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117.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451406146.A.5C6.html ※ 編輯: MarquisSADE (223.141.117.78), 12/30/2015 00:25:22
uka123ily: 公投過不過一回事,重點還是在憲政設計,但直接民主不 12/30 02:12
uka123ily: 能完全回應這個問題。 12/30 02:12
BPM88: 沒有去投票的,不知依法理是解讀成"都可以"還是"都反對" 12/30 08:53
BPM88: 沒去投假定各占一半,那確實是達過半數肯定或否決了。 12/30 08:54
speed2: 最後會變成制度問題 而不是議題了 12/30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