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sss22221041: 結論……優卡是白馬非馬的回應 01/15 15:04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洛克的自然權利論點並非直接體現於最原本的美國憲法版本,
: 因為最一開始的美國憲法,並沒有明確規範什麼是人民的權利。
: https://www.ait.org.tw/zh/us-constitution.html
請問你看了序文沒有?並且,如果沒有理論基礎那麼條文的權力從何而來?從石頭蹦出來
的?
: 直到了美國憲法修正案(或稱權利法案),才提出關於人民的基本權利。
: https://www.ait.org.tw/zh/the-bill-of-rights.html
: 這個權利法案的提案人是James Madison,
: 他與他的好朋友(?)Thomas Jefferson是創建民主共和黨的元老。
: 獨立宣言即是Thomas Jefferson所起草,
: 而Thomas Jefferson的思想一般認為是美國政教分離原則的主要理論來源,
: 因此民主共和黨被認為是保持政教分離原則的政黨。
: 這個可是就在這裡,一般Thomas Jefferson是被認為是自然神論者
: 特別他確實受到洛克的影響,但並不是只有洛克。
邏輯問題,當一個命題宣稱「S是P」時,它的反對句是「S不是P」,如果你只是指出「S
同時也是Q跟R」,那麼對於反駁原宣稱是無效的。
當然,你又會說「我沒有要反駁原宣稱啊」,那請問你現在在幹嘛XD
: 他對於道德或倫理學的原則是基於「人」作為出發,而否認神或更高位存在的干涉。
: 我們可以接受耶穌的指導,但不是因為他是神子,而是因為他是好人或有道德的人。
: 亦即父母把你生下來,但你是你,父母是父母。(好吧我覺得例子有點爛)
例子還可以接受,只是不應該是用這個例子。
當然你這段除了仍適用我上面的矛盾律外,也可以舉別的規定。舉例,假設A是出於B,那
麼A出於B為真,並且,這個命題的有效不決定於B自身的存在,而是因為A是B存在的條件
。也就是說,聖經的指導原則仍是洛克自然法存在的條件。
你現在的情況就是說承認了洛克的理論具有基督教神學基礎,但是某些人在運用這個理論
時不一定要使用基督教神學基礎,它可以代入別的基礎。我先不論你被電到立場游移,躲
到變成在講「美國憲法具有自然神論的成份,而不是基督教神學成份」這樣的變化有多可
悲,因為很明顯仍然還處在「S同時也是Q跟R」做為反駁的迷思之中。形上學有一個邏輯
是這樣的:
有一艘船,它的基礎是用A做為骨架,但是今天把A骨架拆了並使用B骨架,那麼這艘船仍
然是原來的那艘船。也就是說,你只能說它的一部份組成變了,但是它原初設計的架構永
遠不會改變。
你是你父母生的,就算你跟你父母各方面都不一樣,也不會改變這個事實。奇怪,這些邏
輯規定都是我早前就說過的啊,為何一犯再犯?
: 不會因為父母說或我們認為父母會覺得如何,而成為一個規範性來源。
對啊,但是我們會說我們有父母的基因。
: 因此獨立宣言中的造物主,是否可以稱為上帝,或這個上帝的角色為何,實在有待商榷
。
: 雖然這兩個人受到洛克的自然權利觀點影響,論述權利方式是否與洛克相同的神學前提
。
: 我倒是有很大的疑問。
邏輯學是澄清思想的工具,你學一學有好無壞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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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論證要合乎邏輯規定啊,要講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