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個例子,
例如學運期間,恐多有學生民眾被依社維法85條加以處罰: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我們假定依據法律要件應認定其違法,又其人主張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人身自由,
在這個情境下,我們是否可依其人「被宣告」「違法」的「判決」,
主張這些人行為不道德?
如同你說,法律是道德感的一個來源,
那你的判斷是不實際評估行為人之道德感,逕以違法作為道德之判斷?
抑或你是實際上對於重婚狀態進行判斷,假借違法之事實為論述的依據?
是故你如何宣稱「多妻有道德缺陷,為目前的通念」?
※ 引述《amosvalen (黑鍵與白鍵)》之銘言:
: ※ 引述《angke (angke)》之銘言:
: : 在當時的中東地區,年輕男性可能因戰爭大量死亡而有很多寡婦,
: : 如果禁止一夫多妻,這些寡婦的生計是個問題,再者大量減少的人口也很難恢復。
: : 基於同樣的狀況,後來的伊斯蘭教也容許可一夫四妻。
: : 總之,既然多妻並不是神的律法禁止的,
: : 保羅基督教徒以人自己的看法說約瑟斯密多妻就是有道德缺陷,這說不通。
: 問題PTT的主機是設在中華民國(金馬台澎自由地區)
: 請問依該管法律,有說可以一夫多妻嗎?
: 所以按照這樣的法律規範,
: 說多妻就是有道德缺陷有什麼問題?
: 這不是按什麼保羅基督教徒的獨特宗教觀點,
: 這是按著台灣的法律規範衍生的道德判斷
: 此時此地的法律與道德觀就長這樣? OK?
: 神的律法有沒有禁止多妻這看你拿什麼經文來辯,
: 但是說多妻有道德缺陷,這是目前的通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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