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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gke (angke)》之銘言: : 不是你說的這樣,我舉個例子,若有一個人"偷竊",這個行為是犯法了沒錯, : 但犯法不一定結果就會被定罪。 所以我犯了第一誡跑去敬拜別神(這很明顯是干犯上帝的律法), 但是這個犯法的行為(敬拜別神),不一定會被上帝定罪,是這樣嗎? : 包括在人類的司法制度也有赦免權的規定, : 如果考量各種原因國家最後決定赦免這個人犯法的偷竊行為, : 這個人就是不被定罪而無罪。 既然犯法行為不一定是罪,所以結果有兩種可能(1)有罪(2)無罪。 從(1)有罪的結果來看: 這裡用到赦免是正確的,也就是本來有罪但不被定罪(被赦免了)所以無罪。 從(2)無罪的結果來看: 無罪就不需要被赦免, 他之所以沒被定罪是本來這個行為就是無罪的, 所以最後的結果是無罪的。 而這裡是不可能置入「赦免權」的概念, 「赦免」指的是一個人有罪,但卻獲得無罪開釋。 你在這裡混淆了(1)(2)這兩個邏輯: (1)這個人偷竊的行為本身就是無罪的,所以沒被定罪,結果才沒罪的 (2)這個人有罪,但是被赦免了,所以沒罪 若這個人的偷竊行為一開始就沒被定罪為何還要動用「赦免權」的概念呢? 赦免一個本來就無罪的人,豈不是怪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4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459667784.A.DA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