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urenceS: 我覺得要不要爭婚姻的定義其實也有討論空間 11/07 09:02
我想,都不發聲的長遠後果就是宗教自由的逐漸消失 (這個討論過了)
說實話,我不太贊同護家盟的訴求,但經歷過 HOO等案件,和看到板上反基督教
板友的囂張態度,我開始覺得基督徒非常有必要為自己的信仰參與政治討論。
→ LaurenceS: 如果把神的定義拿去鬥爭法律 豈不是把神貶低到 11/07 09:03
→ LaurenceS: 國家政權的層次 神是遠遠超越這個層次的 11/07 09:03
推 speed2: 天地都會過去,唯有神的話不會過去 11/07 09:10
※ 編輯: neohippie (174.97.223.191), 11/07/2016 09:17:54
※ 編輯: neohippie (174.97.223.191), 11/07/2016 09:24:55
※ 編輯: neohippie (174.97.223.191), 11/07/2016 09:29:38
※ 編輯: neohippie (174.97.223.191), 11/07/2016 09:32:22
推 leon00521: 因為另立條目不是真平等 就像是增設黑人專用飲水機一 11/07 09:40
推 leon00521: 樣 同志追求的是一個對性向一視同仁的世界 不去反對新 11/07 09:42
→ leon00521: 法或特別法等於是承認自己跟「正常人」不一樣 11/07 09:42
→ leon00521: 會認為另立條目皆大歡喜 說明著你完全沒有同理心 未曾 11/07 09:45
→ leon00521: 站在同志長久以來遭遇歧視 渴望真平等的角度來思考 11/07 09:45
推 pinjose: 這就像喜憨兒麵包店,本來就為了照顧喜憨兒而設 11/07 10:32
→ pinjose: 妳要照顧其他弱勢團體,為啥要求喜憨兒麵包店要開放其他 11/07 10:33
→ pinjose: 喜憨兒外的弱勢員工,自己另外叫一家店不行嗎 11/07 10:33
→ pinjose: 你要開個燒燙傷麵包店,享受相同福利和保障都沒問題啊 11/07 10:34
→ pinjose: 然後爭辯說,喜憨兒為啥一定要是唐氏症,不能是XX症 11/07 10:35
→ pinjose: 這就像跑去日本學校,說為何老師只講日文,歧視其他語言嗎 11/07 10:37
→ pinjose: 另外回LS,基督徒在地上的任務就是{彰顯神} 11/07 10:40
→ pinjose: 儘管說真話可能得罪人,但我們不能為了討好人,影藏 11/07 10:40
→ pinjose: 這並非說基督徒要把手伸入政治 11/07 10:40
→ pinjose: 而是聖經說了神所反對的,我們也站在相同立場 11/07 10:41
→ pinjose: 最後結果當然我們會被世人嘲笑是愚昧的 11/07 10:41
→ pinjose: 比如我們不能強迫政府立法不拜偶像 11/07 10:42
→ pinjose: 但我們立場一直不變,就是拜偶像是不應該的 11/07 10:43
→ pinjose: 這絕非像某人說的我們在定罪人 11/07 10:43
→ pinjose: 而是把事實直接陳明而已 11/07 10:44
推 leon00521: 樓上類比有點問題 同性戀除病化已經很久了 所以目前學 11/07 11:36
→ leon00521: 界共識跟同志自我認同都偏向同志也是正常人 所以理應 11/07 11:36
→ leon00521: 享有正常人的權利 別忘了 照顧弱勢是給予額外的權益 11/07 11:36
→ leon00521: 但目前我們的狀況是權益被剝奪了 所以我認為兩議題根 11/07 11:36
→ leon00521: 本不是恰當的類比 11/07 11:36
推 leon00521: 而至於語言的類比 講其他語言就會有某些人權益受損 因 11/07 11:39
→ leon00521: 此在造成權益受損最小化的前提之下 老師應選用最能跟 11/07 11:39
→ leon00521: 學生溝通的語言 然而 請問同婚到底妨礙到誰的權益了XD? 11/07 11:39
→ fauna: 妨礙到保守派覺得社會該有模樣的權益 要強求基督徒說同性 11/07 11:41
→ fauna: 性行為非罪我也覺得太勉強了一點 11/07 11:42
→ fauna: 不聚眾出來用力反對已經謝天謝地了 11/07 11:43
→ GSXSP: 此議題權益上準確來說確實就是「額外的權益」. 照法律上婚 11/07 14:17
→ GSXSP: 姻的定義, 現在確實就是「為了ㄧ部分人的喜好取向, 要修改 11/07 14:17
→ GSXSP: 法律上婚姻定義, 使這部分人享有另外的婚姻權益」. 之前l你 11/07 14:17
→ GSXSP: 說相愛, 那並不在法律上婚姻的定義裡. 要說相愛的話應該會 11/07 14:17
→ GSXSP: 跟爭「社會價值觀」比較相關. 「無法跟所愛的人「結婚」」 11/07 14:17
→ kalestorm: 樓上主張不同膚色通婚也是額外的權益 11/07 14:22
→ kalestorm: 為了一部分人喜愛不同膚色,要修改法律上對婚姻的定義 11/07 14:23
→ kalestorm: 還有女人投票也是額外的權益,為了一部分沒有陽具的人, 11/07 14:24
→ kalestorm: 要修改法律上對投票資格的定義,使部份人享有投票權益 11/07 14:24
→ kalestorm: 和不同膚色通婚, 女人爭投票都是在爭社會價值觀唷 11/07 14:33
推 GSXSP: 美國種族平權, 是. 黑白通婚也是社會價值觀. 並且那時候也 11/07 14:35
→ GSXSP: 成功修改了婚姻定義. 後來也社會也接受了婚姻定義. 男女 11/07 14:36
→ GSXSP: 投票, 若你要定義「投票資格」為「男人行使決策權」那就是. 11/07 14:36
→ GSXSP: 但定義成「人行使決策權」, 那就不是. 爭女性參政權時, 11/07 14:36
→ GSXSP: 你可以自行去找當時法律對「投票資格」的定義, 就知道答 11/07 14:36
→ GSXSP: 案了. 11/07 14:36
推 GSXSP: 噢, 我好像太武斷了. 不同膚色通婚也要看當時法律對婚姻的 11/07 14:38
→ GSXSP: 定義, 才知道是不是「額外的權益」 11/07 14:38
→ kalestorm: 你要說中華民國的民法,我也可以爭論說沒定義婚姻為只 11/07 14:40
→ kalestorm: 限男女結婚 11/07 14:40
→ kalestorm: 有限制的是行政命令, 這是法務部承認的喔 11/07 14:41
推 GSXSP: 嗯, 好像婚姻定義那時也是一男一女, 然後另外禁止不同膚色 11/07 14:43
→ GSXSP: 的人結婚?那也不是「額外的權益」了. 11/07 14:43
→ kalestorm: 黑白通婚才不是大法官判決違憲時的社會價值觀, 比人頭 11/07 14:44
→ kalestorm: 來說 11/07 14:44
推 GSXSP: 那請問民法婚姻定義為何, 寫在哪裡? 11/07 14:44
→ kalestorm: 你先定義婚姻是什麼, 再說那時法律的婚姻定義是什麼, 11/07 14:45
→ kalestorm: 這算哪們子的理解當時法律對婚姻的定義 11/07 14:45
→ kalestorm: 你找不到?那是不是就是沒定義 11/07 14:46
→ GSXSP: 當時法律對「婚姻」有明確定義吧, 要知道是不是要去找找看. 11/07 14:46
推 GSXSP: 民法婚姻?Google 第一個是972條. 法律, 名詞都要清楚定義 11/07 14:48
→ GSXSP: 吧? 11/07 14:49
→ GSXSP: 沒有在某法律定義, 也就參考憲法定義 11/07 14:50
推 GSXSP: 民法972: 婚約, 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11/07 14:51
→ kalestorm: 對啊,男女當事人,沒說婚約是男女互訂 11/07 14:52
→ GSXSP: 民法assume憲法吧?如果不明確的話. 11/07 14:54
→ kalestorm: 中華民國憲法沒談婚姻。 11/07 14:54
→ GSXSP: 哦, 真的沒有明確定義. 只有看似假設一男一女. 11/07 14:57
→ GSXSP: 那就邊緣了, 變成直接爭定義. 嚴格來說不算爭「額外的權益 11/07 15:15
→ GSXSP: 」. 11/07 15:15
推 akobe: 既然男女平等,為何要限制我只能和異性結婚~~這是不合理的 11/07 20:13
→ akobe: 婚姻是雙方合意的契約,為何簽契約前要檢查性器官一不一樣 11/07 20:15
→ akobe: 一個制度本來就可以變得更好,以前沒有平等不代表以後不能 11/07 20:16
→ akobe: 既然結婚並沒有要求要生孩子,那同性婚和異性婚就沒有差異 11/07 20:18
→ akobe: 好制度要維持,但不平等欺負弱勢族群的制度被挑戰也是剛好 11/0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