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hristianit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我是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什麼都沒說然後說別人沒論述。 對,我也挺反感的 就照你提到的模憲字第2號判決來回應吧 引用自 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judgement/scc2 2.對選擇同性為婚姻對象者為法律上不合理差別對待 (3)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另有反對意見認為,同性性傾向者可依其需求,請求立法院制定等同婚姻之保障, 同時避免現行婚姻制度下各項義務,對其未必不利。 然,立法院既未另為等同婚姻之立法保障,即乏以之為支持現行法合憲之理由。 這段白話文就是 "立法院還沒為民事結合立法,就缺乏現行婚姻法符合憲法保障平等精神的理由" 那如果推動立法呢?是不是就能保障呢? 繼續往下看判決解釋 最後,反對意見又認為將同性伴侶納入既有婚姻模式之中, 可能反而消除原本「同性伴侶」與「異性配偶」之差異,創造「強制同化」之歧視。 惟此說法之前提與結論均難成立, 蓋「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於共營生活、互相照護之婚姻中, 有無差異,尚難一概而論, 且給予同性性傾向者締結婚姻之權利, 僅是讓所有人民均有選擇適用與不適用婚姻制度之自由, 而且給予同性性傾向者婚姻自由, 並未禁止立法者按照事物之本質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自無強制同化之問題。 這段對於"消除原本「同性伴侶」與「異性配偶」之差異,創造「強制同化」之歧視。" 認為"此說法之前提與結論均難成立" 來看看他的理由是? "蓋「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於共營生活、互相照護之婚姻中,  有無差異,尚難一概而論" 哦?白話文就是"很難說" 然後 "且給予同性性傾向者締結婚姻之權利,......給予同性性傾向者婚姻自由, 並未禁止立法者按照事物之本質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這就有趣了 給予締結婚姻權利,並未禁止立法者按照事物之本質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那麼立法者認為"事物之本質"有沒有差異呢? 這個模擬憲法法庭,把問題丟給立法院,自己不表態 白話文就是 "我是為了平等而讓同性性傾向者可以結婚,  但是同性伴侶和異性配偶到底有沒有差別呢,我不知道,  我不限制立法院,立法院那些人想怎麼講是他們的事" 所以,這份判決對於 "消除原本「同性伴侶」與「異性配偶」之差異,創造「強制同化」之歧視。" 認為"此說法之前提與結論均難成立"的理由十分空洞 僅僅是 "很難說" "我沒禁止立法院照事物本質而給予差別待遇,但我不下判斷" 後續我不多回應了 你還有其他論述可以再引出來,我會繼續負責任的破解。 : 不過簡單回應,同性婚姻作為平等權的重要事件在於制度性保障的理解。 : 1. 我國憲法沒有針對婚姻作出具體保障,而是以制度性保障及法律規範。 : 而制度性保障,援引模憲字第2號「乃以確保基本權利不受立法者任意侵害為其功能」。 : 也就是說如果不能說明同性婚姻如何侵犯原有婚姻制度,那麼基於制度度性保障, : 法律就應該視為平等適用,一視同仁。 : 2. 通過同性婚姻的社會成本? : 我真的想不到,同性婚姻的社會成本是什麼? : 我想到的只有這些,不知反同婚的要不要說說看到底社會成本包含什麼? : 心理層面:我只想到今天上街的那群人或教會可能不開心 : 系統建置面:戶政系統及SOP可能需要修改,系統建置費不知道多少錢。 : 教育面: : (1)教會學校必須一視同仁接受同性伴侶孩子來念書。 : (2)若同性伴侶的孩子被罷凌,教會學校要開性平會調查。 : (3)同性伴侶的孩子可能當選模範生或書卷。 : (4)同性伴侶得出席家長日。 : (5)同性伴侶家長可能當選家長會長,要求學校安排很多性平活動。 : 工作面: : (1)員工旅遊可能有同性伴侶帶著孩子一起來。 : (2)同性伴侶的同事可以申請結婚津貼及婚假。 : (3)同性伴侶的同事可以申請孩子教育補助 : (4)公司得為同事的同性伴侶跟孩子加保健保。 : (5)同性伴侶同事的孩子會被拿出來比成績跟聽不聽話。 : 家庭親友面 : (1)家人看到同性伴侶的孩子,會問你啥時要結婚生子。 : (2)你過年可能得準備同性伴侶親友的孩子紅包。 : (3)同性伴侶親友的孩子可能會找你陪他畫畫或摺紙飛機,但是又超皮的。 : (4)有親友跟同性伴侶結婚要包紅包,還要陪笑吃喜酒,難吃更難熬。 : 這些不知道是不是社會成本,但我看了確實有點恐慌。 : 我超愛小孩子的阿,這樣同性婚姻感覺就是萬惡的散財計畫? : ※ 引述《rehoboth (火流星!降臨!)》之銘言: : : 標題: Re: [討論] 同婚訴求是否有關「多元」與「平等」? : : 時間: Thu Nov 17 06:40:41 2016 : : 支持同性婚姻方要拿出什麼論據來主張 : : "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是相等的,且應該由法律名之保障", : : 以及提出什麼手段來預防後續邏輯的推演-- : : 如果同性結合跟異性結合沒有差別,性別差異還是真實的嗎? : : 事實上美國今年在吵的廁所就是如此。 : : 美國有地可以多蓋廁所,台灣呢? : : 這些社會成本考量全都不談,拿著"平等"口號,就搶佔道德高地嘲笑他人無知反智, : : 這是迴避論述責任的取巧,我認為那很惡質。 : : 這跟教會不教會無關,基督徒是被推上火線的靶子。 : : 我自己的立場是支持民事結合;不贊成,甚至考慮反對同性婚姻。 : : (在本板,我好像之前還沒表態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8.0.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479398791.A.804.html
uka123ily: 所以你認為這是回應? 11/18 01:06
所以你又指出了什麼邏輯破綻? 我已經說了,是支持同婚方應該負舉證責任,論述 "為何同性結合與異性結合不應以生理差異做為區別",且"只能同婚,不能接受其他方案" 你提到的模憲判決是在取巧,聲明 "我沒限制立法者(院)喔,所以沒有對同性結合和異性結合,製造強制同化的歧視, 至於立法院要怎麼基於事物的本質做不做區分,用不用另外的詞來做出合理之差別待遇, 這不關我事,有事你們就去找立法院吧,啾咪" (如果你不同意這個白話文翻譯,請你自己寫) 要問我"所以你認為這是回應?" 我倒是要反問"模憲這種把責任推給其他單位的判決解釋文,也算理由?" ※ 編輯: rehoboth (124.8.0.157), 11/18/2016 02: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