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外部與內在的矛盾衝突、不協調
1.2.2.1.1外部(虛擬)現實的存在
羅
7:15 因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ㄅ);
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ㄆ);
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ㄇ)。
(ㄅ:行為與認知的衝突;ㄆ:意志與行為的衝突;ㄇ:情感與行為的衝突)
7:16 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7:17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
7:18 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
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7:19 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
7:20 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
按v15的ㄅ、ㄆ、ㄇ,
是鎖定在「行為」分別與「認知」、「意志」、「情感」的衝突;
故「知-情-意-行」的自我四層面中,
「行」是與「知情意」分開來的兩個層次或結構。
最主要的差別在於,「行」是必定與自我之外部或外界相連結;
「知情意」都可以只是自我內在的活動(雖然仍與外界有互動);
但真正跨出自我而影響到外界的,就是「行為」。
「行為」在外界可能產生各種正面、負面的回饋
(btw,說話、寫字、拍Vlog、各種「表現」活動等等,當然都是「行為」的範疇),
就是一種遭遇「世界」的狀況。
當然行為總是「自己的」行為,
故外界產生的影響或回饋,都會回到「知-情-意」的內在活動中去。
自我對於世界的理解,也總是不脫這個「知-情-意」的內在活動,
故「桶中之腦」或柏拉圖「穴寓」或笛卡兒的「夢境/惡魔」懷疑論,
都沒有因此而被解消...。
但無論如何,法律、社會制度、資本主義市場、科技等等的「文明建構」,
仍是人類的「共通現實」,固然可以有不同的「詮釋」,
但「極端的懷疑論」不是那麼理所當然可以成立。
1.2.2.1.2在外部(虛擬)現實存在前提下的生命危機
羅
7:16 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當我們的行為遇到社會規範,而遭到禁止、責難、懲罰時,
若我們自我的判斷(「知-情-意」的綜合結果)認為社會規範(律法)為善,
也就是說我們遭到懲罰是「罪有應得」;
那麼一些犯罪者等待被逮捕的矛盾,就是可理解的--求仁得仁。
但危機就發生在
自我認知-情緒-意志,與社會規範相衝突時。
例如說社會鼓吹婚前性行為、不負責任的男女關係,
故男友/女友要求自己有婚前性行為,
會產生衝突矛盾。
或者社會贊同/反對同婚,
但自己反對/贊同同婚;
也是同樣狀況。
但只要自己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
說實在社會外在的規範或人云亦云,
是可能造成「抗爭」的理由,
但不完全是什麼自我統合的危機。
例如太陽花的成員事後可以獲得某些社會支持或利益、最起碼自我的成就感,
即便其理想沒有達成或者其理想仍有待釐清的空間。
當然老共無預警拆除原先順服政府的三自教會教堂之十字架,
也是類似的事情。
即便有外在的衝突矛盾,重點是自我內在的平安以及義無反顧為何。
故外在的衝突矛盾會產生生命危機,還是在於勾起內在的衝突矛盾
(電影「沈默」中真正的生命危機在於主角對於自我乃至對於神的懷疑,
而非外在的逼迫、生命威脅或者踏繪、日版電影中要求交合破戒的等等行動):
由「妥協」或其他「價值」(如「生存」)的優位性,
或者單純「入了迷惑」等等而產生的「自我不統合」或「生命危機」。
羅
7:19 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
也就進入下一節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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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內在的矛盾衝突、不協調
2.評估及反思《重塑教會》一書中的三種合一模式
3.開放性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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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
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雅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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