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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ohippie (米國聖光肥魯八嘎囧)》之銘言: : 在學術版上,這種回覆是不合格的。自己的論述,要說得出支持理由,不然只是跟風。 : 有不同意見很好,但沒有理由,只有要求對方去看法官釋憲文,很難推動討論。 : 台灣那邊法官釋憲文我沒看,美國這邊的倒是有讀過。我想理由也是差不多,根據 : 都是憲法與何謂基本人權的範圍,支持與反對只差一票,反對的法官大有人在。 : 但我們現在的問題是,你若是自稱基督徒,在基督信仰學術版上呼籲要支持同婚, : 你所要說服的人應該是反同婚的基督徒,那你的理由是甚麼? 你的論述是甚麼? : 若不是寫給反同婚的基督徒看得,那是為什麼要寫? 有甚麼討論的必要? : 你說你對弱勢關懷? 基督與受壓迫者同在,我很同意這點。但聖經新舊約都很清楚的 : 在反對同性戀行為。耶穌也不支持犯罪的行為 (約翰 8:11)。對弱勢的關懷是要如何 : 包含聖經定義為犯罪的行為? 因這會變成,任何犯罪,只要是弱勢團體,就不算是 : 犯罪了。這完全不合理。 在這邊提出一個問題 歷史上到現在,有哪一些是聖經上明示為犯罪、神不喜歡, 但是在人類文明發展到現在,被視為是合法跟在某些情況下是被允許的行為呢? 如何讓「聖經上反對」這樣的理由不至於成為教條綁架,或者淪為因反對而反對, 作這樣的整理是蠻重要的。畢竟基督徒可能自己不喜歡某些行為,但無意阻止世人 合法進行那些舉動。而也有許多罪刑是不分時代,無論是過去或現在的基督徒都會 積極反對甚至禁止的。 同性性行為乃至於同性婚姻,在這些諸類「犯罪」之中,又該屬哪一類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203.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552423741.A.97A.html ※ 編輯: windcanblow (36.224.203.228), 03/13/2019 04:49:23
neohippie: 你要不要先去睡一下啊? 03/13 05:16
windcanblow: 剛睡醒在弄文件啊+_+ 03/13 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