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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論述的基礎是:無罪推定原則, 如果真的有犯罪事實,請確認你的當事人適格,並循正常的法律管道處理, 若對造真的在現實法律系統內這些罪狀真的成立, 那之後討論要戴上這個標籤去提醒別人,我個人倒是沒意見。 否則也只能提醒他人:他曾經有XXX、OOO的行為, 但並不適合寫成他是OOXX犯之類的用詞。 再者,哪些詞能用、哪些不適當,這些常識如果不具備, 也很難說明自己是個好基督徒或是適任的神職人員, 這邊在判例出現前,在法規立場上,不能貿然用規定溯及既往, 只能回歸信仰來看:「用這些詞來談論事情,真的活出信神者該有的樣式嗎?」 最後,這個板面之前因為板主空缺,所以群組務協助代管, 在這個板裡面,你們論述的前提牽涉到私人的靈性體驗,我完全沒有意見, 但在上層的組務或群組務板面, 法規事實的涵攝過程還一直把個人的靈性體驗拿來當作前提使用, 那只能說這種論述方式的案件:「概不受理」, 如果真的把這些體驗當一回事,不會想把它當成一種催眠他人入甕的手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2.3.1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712545925.A.15F.html nknuukyo:轉錄至看板 HumService 04/08 11:12 nknuukyo: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4/08 11:15
speed2: 板主辛苦了 04/09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