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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性別嘲弄與威脅人身安全二事, 之前判例應該已經做過回應了, 在中華民國法律尚未將此情事定義為性騷擾或恐嚇之前, 這邊能接受的陳述是: 【該人曾有疑似XX的行事】, 但這樣的陳述,不應該帶有【持續】字眼, 因為這代表在過去審判後,對造當事人仍有明知故犯之情事, 目前看起來是過當的發言,而且即使是【行事疑似XX】, 且可受公評,但如果在學術討論中過於以人廢言,出現頻率幾近於大部分蹤跡時, 這種以輿論毀壞學術討論合理性的作法,難謂合於學術板面的宗旨。 本案原本依過渡期板規,似乎可以往240日之禁言責度做處分。 不過本次就引戰做謂論述前提之情形,審酌兩造發言之脈絡,予以水桶60日之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2.3.1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723026165.A.95D.html
eno4022: :D 08/10 14:18
df62: 可惜沒看到240 08/10 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