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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之銘言: : -------------------------------------- : 就come的部分: : 【日後在本板避免提及df62的姓名資訊或諧音梗】, : 有些行為即使在刑法上還有模糊空間(貌似對方在公共空間揭露自己姓名), : 但在民法上若對方已經屢次態度明確的【請求防止之】,實在很難有不成立的理由。 : 所以這部分如果你能配合,我想以後會比較站得住腳。 1. 請問群組長,我們可不可以討論基督信仰相關著作以及其著作人? 還是說這個版以後只能討論著作,對於著作人姓名必須打馬賽克? 2. 個資法第19條第3款已經規定當事人自行合法公開的資料是可以自由蒐集處理的 自然在蒐集範圍的目的內也可以合法利用。 今天在PTT討論,當事人自己公開他的姓名,自然在PTT討論這個合理使用的範圍內 可以暢所欲言,這也是言論自由保證的範圍之內。 PTT的站規,板規也支持這個觀點, 請問群組長,當事人自行公開的資料到底可不可以討論? 3. 當事人並沒有請求防止,當事人甚至還刻意公開自己的個資供大眾討論之 並以此為誘因,發起板規檢舉,以滿足報復或攻擊特定版友之意圖。 如果當事人是積極請求防止,自當避免自行公開個資,採用私信方式請版主協助。 目前既然當事人已經合法公開,根據個資法,大家自然可以合法蒐集處理與利用之。 : -------------------------------------- : 至於魏延一詞有無貶損效果? : 我這邊是認為目前看來也沒人覺得df62是漢室正統或孔明再世? : 如果在宗教意義上更強烈的【異端】、【極端】常態性都給過,這個人物名似乎還好。 : 如果要把魏延當作某種背叛者的腳色,定義這個腳色性質的權力也不在特定一個人手上, : 新教的演化本質上也經歷過各種【外在形式上的背叛】, : 如果這些背叛都是錯誤的話,大家不如回歸早期一神教教義就好了, : 難道沒有主事者太欠罵,所以背離他才正常的情況嗎? 請問群組長,幫別人取外號是你鼓勵的行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95.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724388511.A.658.html ※ 編輯: come (111.242.95.15 臺灣), 08/23/2024 12:55:51 ※ 編輯: come (111.242.95.15 臺灣), 08/23/2024 13:01:59
df62: n大,c大,兩位明鑒,有些東西真的沒辦法,建議照章程辦事即 08/23 13:33
df62: 可。兩位好意心領! 08/23 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