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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CHb68 (sCHb68)》之銘言: : 每個人不可能不犯罪的違背上帝賜予的這愛的律法,就連做的善行若不是為了榮耀上帝就 : 是犯罪,這樣將本來上帝的榮耀歸給自己或歸給全人類,這樣竊取上帝的榮耀就是犯罪。 : 而對他人只要有過一絲不當的憎恨與厭惡,或對非配偶以外的人有淫念,這都是犯罪。只 : 是人「絕對自主」的降格自己良心對上帝的愛的律法的鑒察標準,企圖說服自己違背這些 : 不是犯罪。 : 人不是善惡的終極準則,也不可能透知宇宙內外的所有真理與事實。當那善惡的終極準則 : 的本體───上帝,藉著聖經啟示我們何為罪時,我們可以欣然接受,也可以拒斥,但是 : 一旦拒斥之後,你就不可能知道何為罪了,因為人是有限非終極權威且常常犯錯的,這樣 : 的拒斥是非理性的,而這樣的拒斥就是一種「絕對自主」的表現,這樣的絕對自主將帶來 : 不可知論或懷疑論,除非人在「絕對自主」的同時自己真的就是那位無限絕對的上帝,但 : 很可惜,人從來就不是上帝,只是一個需要依附上帝的受造者。 我可否理解s大您本篇的回應,簡化為以下三點? 1. 人的行為若是為了榮耀上帝,就不是犯罪 2. 人只要有過一絲不當的憎恨與厭惡,就是犯罪 3. 人欣然接受聖經啟示何為罪時,就是依循善惡的終極準則 針對第一點,我的想法是 以教會工作為職業的人,是否就無罪? 或者,起碼他在服事時是無罪的? 又,這樣的說法會導致人在從事社會基本所需活動時,都在犯罪 例如以駕駛為業的司機,當他手握方向盤踩下油門那一刻,就在犯罪 以做麵包為業的麵包師傅,當他在攪拌混合了麵粉、蛋、牛奶的麵團時,也在犯罪 甚至人在滿足基本生理需求時,吃喝拉撒睡,也是在犯罪 是這樣子嗎? 至於只要心內有一絲不當的憎惡與厭惡就是犯罪,我的想法是 首先這真的太過嚴苛啦! 正常人怎麼可能接受啦 其次是我認為,有些憎惡與厭惡的內在情緒幾乎不可能去除 例如,當我們在火車上想要好好休息時,隔壁的人卻用手機開擴音大聲聊天 或者,當我們想聽一場名人演講,但是主持人發表落落長又無聊低級的開場白 已經嚴重干擾到演講者的時間 甚至,當自己所愛的親友被人侵害(生命、名譽、性自主...等) 以上幾種情形,皆難以想像有人會有辦法仍毫無憎惡與厭惡的情緒 如果這根本做不到,那麼設立一個這麼高的門檻,意義何在? 讓每個人像苦行僧一樣鍛鍊自己不要有情緒嗎? 第三點,我的想法是 那麼是否在人全然放棄自我,完全依循聖經所示之善惡準則時,他就可免於罪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176.1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751724807.A.7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