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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簡單回覆一下 ※ 本文引用自 #1eQYNS_m (Christianity) ※ 引述 《qinwhite》 之銘言: : 其一是 : 在基督教的罪之體系中 : 人的行為或心理狀態,其瑕疵種類和輕重程度,無法被適當評價 : 所謂適當評價,用世俗刑法的角度講就是罪責相當原則,或是最後手段性原則 : 因為我相信多數人都和我一樣相信 : 有些瑕疵實在太過輕微,根本沒有論罪的必要 : 像是因為路不熟,在錯誤的地方轉彎,導致比預定時間晚了五分鐘到 : 或者出門忘了帶鑰匙,回家時只好打電話請鎖匠來開鎖 : 如果這樣的瑕疵也要論罪,生活將會戰戰兢兢,充滿恐懼 有錯跟有罪是兩回事。 上帝不是要求人「完美」, 而是要求人「不要犯罪」。 你上面舉的例子都與上帝的律法無關, 既然沒有違背律法,就不算為有罪。 : 又,即便是真的對他人有造成侵害的行為 : 在基督教的罪之體系中,也未給予評價上的區分 : 例如,假設我從前公司離職時,幹走一隻立可白 : 和我把路邊小孩擄走、勒索他的家人五百萬 : 基督教會給予這兩種行為不同的評價嗎? : 目前我沒有看到有相關的回答 罪當然有分大小。 正當防衛、預謀殺人、過失殺人, 雖然都是殺人, 在裁定上罪責不同。 譬如在摩西時代就已經有特別規定, 過失殺人要寬待處理。 民 35:9-12(和合本):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你吩咐以色列人說: 你們過約但河,進了迦南地, 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 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 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 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 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同樣是偷竊, 因貪婪偷珠寶偷車、 跟為了生存偷一條麵包, 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203.10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751791302.A.478.html